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34號
原 告 冰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宏
訴訟代理人 郭正鵬律師
尤挹華律師
被 告 弘日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介名
訴訟代理人 徐豐明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3 月19日下午2 時 30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5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二、兩造請就證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提出之證物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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