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16號
原 告 羅秀珠
曹來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湯金全律師
湯東穎律師
林嘉柏律師
被 告 劉守仁
華章興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釗煌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
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
事庭;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及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上列被告因業
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
事案件案號:101 年度訴字第854 號),其中被告郭釗煌所涉業
務過失致死刑事案件部分,雖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惟經原告曹
來成具狀及原告羅秀珠於刑事案件審理時以言詞聲請將被告郭釗
煌及華章興業有限公司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另被告
劉守仁部分,本院固就其所涉業務過失致死部分判決有罪,然因
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從
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及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朱世璋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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