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2年度,1號
HLDA,102,簡,1,2013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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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號
原   告 凱鑫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
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
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l 款規定,起訴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
  、住所或居所等事項,原告所提為告訴狀陳述書,如是提起
  行政訴訟請更正,除載明原告公司之代表人外,並載明被告
  機關、所在地及其代表人姓名(如被告機關係花蓮縣政府應
  載明被告機關花蓮縣政府,代表人傅崐萁)。又依行政訴訟
  法第105條第1 項第2款、第3款、第2項,第57條第4款、第5
  款、第6 款規定,起訴狀應表明訴訟標的(例如係針對原處
  分、訴願決定均不服,抑或僅針對其中部分決定;又各該決
  定之案號各為何)及訴之聲明(視前開訴訟標的為何而定,
  例如「原處分、訴願決定均撤銷」)等事項,且應另檢附處
  分書以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原告應併同補正之(茲檢附書
  狀參考格式乙份供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
  ,徵收裁判費2,000 元。依原告所提訴願決定書之記載,原
  處分內容為處罰鍰2 萬元,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依
  前揭規定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
三、請提出原處分書(即花蓮縣政府101 年5 月30日府社勞字第
  0000000000B號處分書)影本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法院書記官 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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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鑫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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