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11號原 告 陳盈吉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律師受告知訴訟 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人被 告 江萬來被 告 江道春被 告 江耀祥被 告 江榮德被 告 江榮章被 告 江惠真被 告 江榮吉被 告 蘇明利被 告 李莊淑美訴訟代理人 李祥毅被 告 陳盈昌被 告 楊榮賴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江安被 告 賴健銘兼前列一人訴訟代理 廖秀勤被 告 江秋墩被 告 江欣憲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2月1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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