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011號
TCDV,101,訴,2011,2013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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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11號
原   告 陳盈吉
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律師
受告知訴訟 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被   告 江萬來
被   告 江道春
被   告 江耀祥
被   告 江榮德
被   告 江榮章
被   告 江惠真
被   告 江榮吉
被   告 蘇明利
被   告 李莊淑美
訴訟代理人 李祥毅
被   告 陳盈昌
被   告 楊榮賴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江安
被   告 賴健銘
兼前列一人訴訟代理
      廖秀勤
被   告 江秋墩
被   告 江欣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2月1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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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