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1號
原 告 余武容
余明芳
余銘祥
余誌逢
余鎮利
余文強
余宣漢
余俊漢
余建成
余益深
共同訴訟代 劉淑華律師
理人
上列原告於民國102年1月15日具狀提起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
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祭祀公業余歡之總財產價額、如何計算之理由及相關證
明文件暨原告等之派下權所占比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