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41號
CHDV,102,補,41,2013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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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1號
原   告 余武容
      余明芳
      余銘祥
      余誌逢
      余鎮利
      余文強
      余宣漢
      余俊漢
      余建成
      余益深
共同訴訟代 劉淑華律師
理人
上列原告於民國102年1月15日具狀提起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
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祭祀公業余歡之總財產價額、如何計算之理由及相關證
  明文件暨原告等之派下權所占比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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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