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91號
債 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債 務 人 謝沛珊
債 務 人 謝文福
一、債務人謝沛珊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伍萬肆仟玖佰玖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款依約定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懲罰
性遲延利息,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謝文福給付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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