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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15號
ILDV,101,訴,315,2013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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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315號
原   告 張靜惠
訴訟代理人 余鑑昌律師
被   告 林郭碧桃(黃楙秋之繼承人)
      林伊德(黃楙秋之繼承人)
      林蕙語(黃楙秋之繼承人)
      林育芬(黃楙秋之繼承人)
      林偉義(黃楙秋之繼承人)
      林榮德(黃楙秋之繼承人)
      林謝順美(黃楙秋之繼承人)
      林翰儒(黃楙秋之繼承人)
      林佳楓(黃楙秋之繼承人)
      林正子(黃楙秋之繼承人)
      葉林桂玉(黃楙秋之繼承人)
      林秀珠(黃楙秋之繼承人)
      林誌誠(黃楙秋之繼承人)
      林美珠(黃楙秋之繼承人)
      林孝勇(黃楙秋之繼承人)
      林錦長(黃楙秋之繼承人)
      李林阿環(黃楙秋之繼承人)
      林素英(黃楙秋之繼承人)
      林素梅(黃楙秋之繼承人)
      林錦祥(黃楙秋之繼承人)
      林錦昌(黃楙秋之繼承人)
      林文典(黃楙秋之繼承人)
      吳黃青松(黃楙秋之繼承人)
      吳秀娟(黃楙秋之繼承人)
      吳憲銘(黃楙秋之繼承人)
      吳莉鈴(黃楙秋之繼承人)
      吳黃吉宏(黃楙秋之繼承人)
      林淑禎(黃楙秋之繼承人)
      林惠容(黃楙秋之繼承人)
      林美蘭(黃楙秋之繼承人)
      林淑嬌(黃楙秋之繼承人)
      林志新(黃楙秋之繼承人)
      黃欽村(黃楙秋之繼承人)
      林簡阿蝦(黃楙秋之繼承人)
      林文彬(黃楙秋之繼承人)
      林秋卿(黃楙秋之繼承人)
      林淑媛(黃楙秋之繼承人)
      林淑芬(黃楙秋之繼承人)
      林文裕(黃楙秋之繼承人)
      陳雨琳(黃楙秋之繼承人)
      陳世峯(黃楙秋之繼承人)
      陳麗珍(黃楙秋之繼承人)
      陳文朋(黃楙秋之繼承人)
      陳羚榛(黃楙秋之繼承人)
      呂素娥(黃楙秋之繼承人)
      林黃明珠(黃楙秋之繼承人)
      吳黃金子(黃楙秋之繼承人)
      黃彭昭子(黃楙秋之繼承人)
      黃志華(黃楙秋之繼承人)
      黃麗惠(黃楙秋之繼承人)
      黃柏僑(黃楙秋之繼承人)
      許月桃(黃楙秋之繼承人)
      許美玉(黃楙秋之繼承人)
      許利曉(黃楙秋之繼承人)
      許美惠(黃楙秋之繼承人)
      許美淑(黃楙秋之繼承人)
      許淑華(黃楙秋之繼承人)
      許日昇(黃楙秋之繼承人)
      陳黃素芒(黃楙秋之繼承人)
      黃康麗娥(黃楙秋之繼承人)
      黃瑩瑩(黃楙秋之繼承人)
      黃美華(黃楙秋之繼承人)
      黃絜(黃楙秋之繼承人)
      黃文祥(黃楙秋之繼承人)
      黃玉如(黃楙秋之繼承人)
      黃明順(黃楙秋之繼承人)
      童黃素卿(黃楙秋之繼承人)
      鄧林月娥(黃楙秋之繼承人)
      袁黃燕雪(黃楙秋之繼承人)
      李陳阿爽(黃熖泉兼黃順生之繼承人)
      陳李玉雲(黃熖泉兼黃順生之繼承人)
      李玉霞(黃熖泉兼黃順生之繼承人)
      李玉美(黃熖泉兼黃順生之繼承人)
      林信嶬(黃熖泉兼黃順生之繼承人)
      李玉惠(黃熖泉兼黃順生之繼承人)
      李玉如(黃熖泉兼黃順生之繼承人)
      李若涵(黃熖泉兼黃順生之繼承人)
      李俊樟(黃熖泉兼黃順生之繼承人)
      李少棟(黃熖泉兼黃順生之繼承人)
      陸黃玉葉(黃熖泉之繼承人)
      陳樹生(黃熖泉之繼承人)
      燕淑美(黃熖泉之繼承人)
      黃登發(黃熖泉之繼承人)
      林金生(黃熖泉之繼承人)
      林金喜(黃熖泉之繼承人)
      林照月(黃熖泉之繼承人)
      林金田(黃熖泉之繼承人)
      林霈禎(黃熖泉之繼承人)
      林照惠(黃熖泉之繼承人)
      林照華(黃熖泉之繼承人)
      林金芳(黃熖泉之繼承人)
      黃春茂
      蕭麗華(蕭阿乖之繼承人)
      蕭芬蘭(蕭阿乖之繼承人)
      蕭淑文(蕭阿乖之繼承人)
      蕭家安(蕭阿乖之繼承人)
      蕭瑛(蕭阿乖之繼承人)
      蕭夢麟(蕭阿乖之繼承人)
      蕭永豐(蕭阿乖之繼承人)
      蕭牧仁(蕭阿乖之繼承人)
      蕭淑容(蕭阿乖之繼承人)
      蕭淑貞(蕭阿乖之繼承人)
      蕭宗義(蕭阿乖之繼承人)
      蕭淑惠(蕭阿乖之繼承人)
      蕭文禮(蕭阿乖之繼承人)
      石惠美(蕭阿乖之繼承人)
      石貴美(蕭阿乖之繼承人)
      石逸榮(蕭阿乖之繼承人)
      石光輝(蕭阿乖之繼承人)
      石秀美(蕭阿乖之繼承人)
      黃阿塗
      黃阿卯
      黃旺欉
      楊木成
      黃讚坤
      黃讚乾
      黃明㨗
      黃瑞煌
      黃瑞隆
      黃秀蘭
      黃秀滿
      黃秀菁
      黃瑞章
      蕭洪雙月
      楊金菊
      黃貞雄
      黃長溪
      黃有枝
      黃添宗
      黃清標
      黃嘉祥
      黃秀月
      黃秀麗
      林通義
      黃薰慧
      羅珮文
      黃鈴智
      黃韋凱
      黃勉欽
      黃郁婷
      黃鐵達
      黃天佑
      洪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理由及聲明均如附件。
二、按原告起訴於當事人適格有欠缺者,係屬訴無理由,法院應 以判決駁回之,不得認為不合法,以裁定形式予以裁判(最 高法院29年抗字第347 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次按:分割 共有物之訴,須共有人全體參與訴訟,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 欠缺。如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法院即不得對之為實體上 之裁判。又關於當事人適格與否,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 項,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應隨時依職權調查之(最 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905 號裁判意旨參照)。而繼承人自



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 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 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數 人一同起訴或數人一同被訴,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故繼承 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在 遺產分割前,自應以全體共有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其當事人 適格始無欠缺。另對失蹤人提起財產權上之訴訟,固應由失 蹤人之財產管理人代為訴訟行為(司法院院解字第3445號解 釋、民法第10條),而不得逕以失蹤人為被告或逕以失蹤人 之繼承人為被告而進行訴訟程序。是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 適格之情形,法院即不得對之為實體上之裁判,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三、查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土地其中土地登記謄本上所列載之共 有人即訴外人蕭阿乖固於民國39年2月12日死亡,渠等之繼 承人,業據原告提出全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資料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參。然其中蕭阿乖之次女石碧珠( 已歿)之長子即被告石逸山已於原告起訴前即87年2月2日死 亡,此有原告提出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見補繳裁判費卷宗 三第116頁可憑),被告石逸山既於起訴前已死亡,其權利 義務由其繼承人繼承之,原告未將其繼承人列為本件之被告 ,自屬當事人不適格。
四、再查,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土地其中土地登記謄本上所列載 之共有人即訴外人黃順生(並經原告同時列載為共有人即訴 外人黃焰泉之繼承人)業經原告註記為「失蹤」(見起訴狀 之附表三),然原告卻列訴外人黃順生之繼承人為被告,而 非對黃順生之財產管理人為訴訟,亦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 。
五、綜上,原告起訴有上開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且非屬得補正 之事項,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之。
六、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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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