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簡字第160號
原 告 紀蔡淑美
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靚凌 律師
被 告 高靜怡
訴訟代理人 張榮作 律師
被 告 高李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一0二年二月七日上午十二時0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