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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99年度,290號
TCDV,99,家訴,290,201212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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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家訴字第290號
原   告 林維輝
被   告 賴慈鎮
      林賴素容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被   告 賴清楓(即賴瑞煙之承受訴訟人)
      賴清照(即賴瑞煙之承受訴訟人)
      賴清恊(即賴瑞煙之承受訴訟人)
      賴清老(即賴瑞煙之承受訴訟人)
      李賴儘(即賴瑞煙之承受訴訟人)
      賴天龍(即賴瑞煙之承受訴訟人)
      賴天敬(即賴瑞煙之承受訴訟人)
      賴旺志(即賴瑞煙之承受訴訟人)
      賴麗月(即賴瑞煙之承受訴訟人)
      賴麗麗(即賴瑞煙之承受訴訟人)
      賴麗玉(即賴瑞煙之承受訴訟人)
      賴麗安(即賴瑞煙之承受訴訟人)
      賴大種(即賴瑞軒之承受訴訟人)
      賴大爵(即賴瑞軒之承受訴訟人)
      賴瑞璿
      賴瑞寬
      林秀娥
      賴偉寰
      賴偉勳
      賴瑞賜
      洪阿奈
      賴偉譽
      賴敏鶯
      賴岳興
      賴俊吉
      張秀菊
      賴明昌
      賴嘉容
      李阿新
      何李麗珠
      李麗珍
      李淨宜
      李美葉
      李乃慧
      黃賴杏
      廖賴玉杏
     賴玉柳即賴玉桞
      賴玉滿
      廖朝枝
      廖火標
      廖火南
      廖秀玉
      廖秀鳳
      廖秀珠
      廖秀勲
      賴廖燕珠
      賴大嘉
      賴琴鳳
      賴麗雪
      賴麗里
      賴徐素燕
      賴里亭
      賴鼎程
      劉賴梅
      賴秋菊
      梁北斗
      梁尚緯
      林田(即林賴秋香之承受訴訟人)
      林泓達(即林賴秋香之承受訴訟人)
      林芳如(即林賴秋香之承受訴訟人)
      林孟君(即林賴秋香之承受訴訟人)
      賴碧雲
      王賴春嬌
      賴李登權
      賴兆龍
      賴月珠
      黃賴月霞
      賴張媚(即賴石柱之承受訴訟人)
      賴彥雲(即賴石柱之承受訴訟人)
      賴崇榮(即賴石柱之承受訴訟人)
      賴淑美(即賴石柱之承受訴訟人)
      賴淑娟(即賴石柱之承受訴訟人)
      賴淑芬(即賴石柱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28人共
同訴訟代理 賴麗華
被   告  林俊銘(即林賴秋香之承受訴訟人)
      賴美惠
      賴瑞玉
      賴柏樺
      賴冠霖
      賴美豐
      賴美月
上1人         三樓之7
訴訟代理人 林怡馨
被   告 賴明章
      賴嘉靖
      劉文斌(即賴秀春之承受訴訟人)
      劉裕霖(即賴秀春之承受訴訟人)
      劉錫彥(即賴秀春之承受訴訟人)
      劉靜茹(即賴秀春之承受訴訟人)
      賴秀女
      劉賴寶鳳
      賴麗釧
      賴朱秀英
      賴俊傑
      賴美綢
      賴美惠
      賴錦廷
      陳賴勤
      莊賴梅
      賴勇助(即賴吳月鳳之承受訴訟人)
      賴士卿(即賴吳月鳳之承受訴訟人)
      賴玲娟(即賴吳月鳳之承受訴訟人)
      賴玲君(即賴吳月鳳之承受訴訟人)
      曹雪鳳
      賴昱志
      賴俊安
      賴秀鸞
      賴錦輝
      林賴 幸
      賴育祈
      賴育昭
      賴美玲
      賴美瑤
      賴彥伯
      陳賴來春
      賴俊宏
兼上24人之
訴訟代理人 賴政雄
上1人
訴訟代理人 曾耀堂  台中市○○路00巷00弄0號3樓
被   告 賴素香
      林昭卿
      蘇林秀村
      董青峯(兼董文雄之承受訴訟人)
      董婉婉(即董文雄之承受訴訟人)
      董玲玲(即董文雄之承受訴訟人)
      董明芬(即董文雄之承受訴訟人)
      陳儀安(即董文雄之承受訴訟人)
      邱文雄
      邱浩彰
      邱浩遠
      邱浩蒼
      邱淑蓉
      邱淑桂
      張林紫微
      鄭林白蓮
      林白奎
      林妙芳
      葉林妙芬
      賴瑞金
上1人
訴訟代理人 賴西園
被   告 王賴金菊即賴金菊
      游賴淑閨
      賴清江
      賴芙容
      何朝西
      何朝焜
      賴天生
      賴天來
      賴天賜
      賴張秀宜(即賴天福之承受訴訟人)
      賴炘棠(即賴天福之承受訴訟人)
      賴棋彬(即賴天福之承受訴訟人)
      賴 菊即賴天福之承受訴訟人)
      賴柏洋(即賴琴若之承受訴訟人)
      賴桂村
      賴山村
      賴永盛(即賴進財之承受訴訟人)
      賴永杰(即賴進財之承受訴訟人)
      賴清煌
      賴清和
      賴清甲
      賴清標
      賴張鳳娥
上1人
訴訟代理人 賴伯宗
被   告 賴姿吟

法定代理人 董孟節
被   告 賴香村
上1人
訴訟代理人 賴永崑
被   告 賴振村
      賴瑞枝
      賴瑞坤
      賴慈榕
      賴淑桃
      賴瑞科
      賴瑞村
      郭鉗永
      郭鉗明
      郭麗月
      賴俊良
      賴俊吉
      賴瓊瑤
上1人
訴訟代理人 賴俊宏
被   告 賴明春
      賴永義
      賴永樹
      賴永添
      賴永裕
      賴曉信
      賴曉鐘
      賴崇漢
      賴坤玉
      賴正寶
      賴正寺
      林杏蕊
      賴崇志
      賴冠霖即賴德謨
      賴壽海
      賴聰生
上1人
訴訟代理人 賴正仁
被   告 賴武雄
上1人
訴訟代理人 賴祐新
被   告 張國中
      賴慶堂
      黃賴珠即賴珠
      賴玉枝
      賴慶章
      賴清祈
      鍾宜竹
      林見智(即林定國之承受訴訟人)
上1人
訴訟代理人 林見賢
被   告 賴大耕
      陳啟章
      張美貴
      巫國想
上1人
訴訟代理人 陳順福
被   告 賴能村即賴成霖
      賴永彥
      賴明清(即賴瑞全之承當訴訟人)
兼上1人
訴訟代理人 賴明邦(即賴瑞全之承當訴訟人)
被   告 賴秋陽(即賴瑞全之承當訴訟人)
      賴瑞炘(賴德仁之承受訴訟人)
上1人
訴訟代理人 賴國偉
      賴瑞東(賴德仁之承受訴訟人)
      賴瑞長(賴德仁之承受訴訟人)
      賴怡達(賴德仁之承受訴訟人)
      賴怡婷(賴德仁之承受訴訟人)
      簡賴香吟(賴德仁之承受訴訟人)
      洪賴香甘(賴德仁之承受訴訟人)
      蔡賴香春(賴德仁之承受訴訟人)
      賴姿彤(賴德仁之承受訴訟人)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一編號十七至四十所示被告,應就被繼承人賴文定共有坐落台中市○○區○○段○○○○地號、地目建、面積一0一二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七二000分之一五九六;同地段第二八五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三一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七二000分之一五九六;同地段第二九四地號、地目建、面積八五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七二000分之一五九六及同地段第一九二地號、地目建、面積二五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七二000分之一五九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四一至四七所示被告,應就被繼承人廖黃碧共有坐落台中市○○區○○段○○○○地號、地目建、面積一0一二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七二000分之二六六;同地段第二八五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三一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七二000分之二六六;同地段第二九四地號、地目建、面積八五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七二000分之二六六及同地段第一九二地號、地目建、面積二五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七二000分之二六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四八至九二所示被告,應就被繼承人賴宗共有坐落台中市○○區○○段○○○○地號、地目建、面積一0一二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一000分之一00;同地段第二八五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三一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一000分之一00;同地段第二九四地號、地目建、面積八五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一000分之一00及同地段第一九二地號、地目建、面積二五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ㄧ000分之ㄧ00土地,辦理繼承登記。附表一編號九三至一三六所示被告,應就被繼承人賴臨共有坐落台中市○○區○○段○○○○地號、地目建、面積一0一二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一000分之一00;同地段第二八五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三一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一000分之一00;同地段第二九四地號、地目建、面積八五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



一000分之一00及同地段第一九二地號、地目建、面積二五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ㄧ000分之ㄧ00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Z○○、甲S○,應就被繼承人賴伯松共有坐落台中市○○區○○段○○○○地號、地目建、面積一0一二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0000分之四五;同地段第二八五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三一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0000分之四五;同地段第二九四地號、地目建、面積八五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0000分之四五及同地段第一九二地號、地目建、面積二五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二0000分之四五土地,辦理繼承登記。被告v○○,應就被繼承人賴瑞維共有坐落台中市○○區○○段○○○地號、地目建、面積一0一二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七二000分之二六六及同地段第二八五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三一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七二000分之二六六土地及同地段第一九二地號、地目建、面積二五三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七二000分之二六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台中市○○區○○段○○○○地號、地目建、面積一0一二平方公尺;同地段第二八五地號、地目建、面積六三一三平方公尺;同地段第二九四地號、地目建、面積八五0平方公尺;同地段第一九二地號、地目建、面積二五三平方公尺土地,應予合併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二。
兩造應依附表三所示金額,互為補償。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上開所 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 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 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 、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㈠被告賴瑞煙於 本件訴訟進行中99年1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有附表一編號3 至14共同繼承及依法承受訴訟,有該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附卷可稽(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上易字第203號卷第13 宗第91至114頁)。㈡被告賴瑞軒於本件訴訟進行中100年4 月23日死亡,其繼承人附表一編號15、16,據原告天○○聲 請命渠等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此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及民事準備狀附卷可按(詳本院卷第5宗)。㈢共有人賴宗 之繼承人林賴秋香於訴訟進行中99年1月7日死亡,附表一編 號60至63、77共同繼承並依法承受林賴秋香之訴訟,有該繼



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臺中高分院97上易字第203 號卷第13宗第115至122頁)。㈣共有人賴宗之繼承人賴石柱 於訴訟進行中95年8月9日死亡,附表一編號70至75由本院( 94 家訴221號)於97年3月27日裁定承受訴訟。㈤共有人賴 宗之繼承人賴秀春於訴訟進行中94年9月9日死亡,附表一編 號86 至89共同繼承並承受訴訟。㈥共有人賴臨之繼承人賴 茂雄於訴訟進行中98年1月21日死亡,由妻賴吳月鳳及子女 甲R○、u○○、甲b○、甲a○等共同繼承,並依法承受 賴茂雄之本件訴訟,有該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附卷可稽( 臺中高分院97上易字第203號卷第13宗第123至129頁),嗣 賴吳月鳳於訴訟進行中99年9月16日死亡,附表一編號100至 103共同繼承,據原告天○○聲請命渠等繼承人聲明承受訴 訟,此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民事準備狀附卷可按(詳 本件卷第4宗)。㈦共有人賴臨之繼承人董文雄於訴訟進行 中97年1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附表一編號121至125,據原 告聲請命渠等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有該繼承系統表、戶籍 謄本及民事準備書狀暨聲請承受訴訟狀附卷可佐(臺中高分 院97年上易字第203號卷第7宗第348、350至361頁、第340頁 )。㈧被告賴天福於訴訟進行中98年11月15日死亡,由妻甲 w○○及子女乙a○、乙巳○、賴 菊等共同繼承.並依法 承受賴天福本件之訴訟,有該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附卷可 稽(臺中高分院97年上易字第203號卷第13宗第130至137頁 )。㈨被告賴琴若於訴訟進行中100年5月13日死亡,由甲Y ○繼承,據原告天○○聲請命渠等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此 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民事準備狀三附卷可按(詳本件 卷第5宗)。㈩被告賴進財於98年8月3日死亡,其於本件土 地之應有部分,雖已由孫賴峻立及賴麒祐辦竣繼承登記,但 賴峻立及賴麒祐迄未向本院聲請承當本件訴訟,是被告賴進 財訴訟上地位仍應由其繼承人甲寅○及甲癸○承受,有該繼 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臺中高分院97年上易字第20 3 號卷第13宗第138至142頁);而上開各應承受訴訟人既未 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而他造當事人原告亦未聲明承受訴訟,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業經臺中高分院97年上易字 第203號依職權命其等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被告 賴德仁於訴訟進行中99年8月24日死亡,由附表一編號211至 219繼承,據原告天○○聲請命渠等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 此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附卷可稽 (詳本件卷第2宗),此合先敘明。
二、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



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 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 4條定有明文。本件㈠被告林定國於訴訟進行中96年10月25 日死亡,且由其子未○○取得其應有部分之所有權,未○○ 於臺中高分院97年上易字第203號97年11月26日準備程序中 聲請承當訴訟(詳臺中高分院97年上易字第203卷第7宗第 140頁),有該土地所有權狀及戶籍謄本可證(臺中高分院 97年上易字第203卷第7宗第137、138頁),㈡被告賴瑞全於 訴訟進行中96年12月27日死亡,其繼承人有其妻甲庚○、子 女甲H○、甲d○、甲E○、乙I○、曾賴碧霞、甲申○, 據原告天○○聲請命渠等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此有繼承系 統表、戶籍謄本及民事準備狀附卷可按(詳臺中高分院97上 易字第203號卷第5宗第271頁、272至285頁、第269頁);被 告甲H○、甲d○、甲E○就被承受人賴瑞全之台中市○○ 區○○段000○000○000○000地號4筆土地之應有部分,於 97年2月26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 254條規定,聲請准許被告甲H○、甲d○及甲E○代甲庚 ○、乙I○、乙辰○○及甲申○訴訟,亦有該土地所有權狀 及戶籍謄本可證(詳本件卷4,100年9月9日訊問筆錄及卷5 ),經核上開聲請承當訴訟,於法尚無不合,均應予准許。三、本件原告及附表一編號3至6、22、27、28、37、39、83、 118、120、137、142、143、144、146、151至154、156、 160、165、167、168、170、175、176、179、207、193至 195、203至205、208至211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其餘被告除附表一編號1、2、48至76、84、 93至117、136、145、163、164、181、192及201被告外,其 餘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按照民事訴訟 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被告乙申○及宇○○○之聲 請及本院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坐落台中市○○區○○段○000地號、地目建、面積1012平 方公尺;同地段第285地號、地目建、面積6313平方公尺; 同地段第294地號、地目建、面積850平方公尺;同地段第 192地號、地目建、面積253平方公尺等4筆土地(下稱系爭 4筆土地),為如附表一所示之當事人共有與繼承,其中有 部分為已故共有人賴文定、廖黃碧、賴宗、賴臨、賴伯松、 賴瑞維之繼承人共有。當事人之共有情形如附表四所示,此 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等件為證。




㈡已故共有人賴文定繼承情形,詳如後所述:⑴賴文定於67年 3月22日死亡,其繼承情形有賴文定繼承系統表、賴文定除 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賴文定與賴林惜結 婚,育有長子乙B○、次子乙黃○、三子賴瑞瑺、四子乙A ○、五子賴瑞振、六子賴瑞修、長女李賴嫦娥、次女賴端、 三女賴葱、四女W○○、五女l○○○、六女賴玉桞、七女 甲未○。其中次女賴端、三女賴葱幼亡絕嗣,故賴文定死亡 之繼承人為其配偶及11名生存子女。⑵賴文定之長女李賴嫦 娥係於67年7月21日死亡,其繼承自賴文定之應繼分由其配 偶辛○○、長女丙○○○、次女丑○○、三女癸○○、四女 壬○○、五女庚○○繼承。⑶賴文定之配偶賴林惜於75 年4 月21日死亡,其繼承自賴文定之應繼分由長子乙B○、次子 乙黃○、三子賴瑞瑺、四子乙A○、五子賴瑞振、六子賴瑞 修、四女W○○、五女l○○○、六女賴玉柳即賴玉桞、七 女甲未○及已故長女李賴嫦娥之五名女兒丙○○○、丑○○ 、癸○○、壬○○、庚○○為代位繼承。⑷賴文定之三子賴 瑞瑺於85年7月8日死亡,其繼承自賴文定、賴林惜之應繼分 由其配偶午○○、長子甲r○及次子甲q○繼承。⑸賴文定 之五子賴瑞振於88年9月20日死亡,其繼承自賴文定、賴林 惜之應繼分由其配偶D○○、長子甲s○、次子甲A○、長 女甲z○繼承。⑹賴文定之六子賴瑞修於93年5月8日死亡, 其繼承自賴文定、賴林惜之應繼分由其生存之次子甲L○、 三子甲F○及長女乙E○繼承,因賴瑞修之長子賴錦煜先於 賴瑞修死亡,故對賴瑞修無繼承權。
㈢已故共有人廖黃碧繼承情形,除有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 本及戶籍謄本等件為憑,廖黃碧於86年1月28日死亡,其繼 承人為配偶k○○及生存之長子f○○、次子e○○、次女 h○○、三女j○○、四女i○○、五女廖秀勳,而長女廖 幼亡絕嗣。
㈣已故共有人賴宗繼承人情形,詳如後所陳:⑴賴宗於昭和29 年(民國33年)3月4日死亡,其配偶賴李富依日據時期民事 習慣無繼承權,故其繼承人為長子賴濶嘴、次子乙K○、三 子賴東江、四子賴桶、五子賴清連此有賴宗繼承系統表、賴 宗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⑵賴宗之長子 賴濶嘴於71年8月10日死亡,其繼承自賴宗之應繼分由生存 及未出養之長子賴德金、次子賴石柱、四子賴海見、次女o ○○、四女甲c○(原名賴秋蘭)、五女梁賴葉春、六女林 賴秋香繼承。因賴濶嘴之配偶賴周玉早於賴濶嘴死亡,三女 賴甘幼亡絕嗣,三子賴益生、長女賴來有出養及原養女賴林 小娟終止收養後再被他人收養,故均無繼承權。賴濶嘴之長



子賴德金於80年3月23日死亡,其繼承自賴宗之應繼分由配 偶乙H○○及長子w○○、長女乙午○、三女乙Y○、四女 乙X○、五女乙V○繼承,因次女賴春鳳被收養而無繼承權 。四子賴海見於85年1月31日死亡,其繼承自賴宗之應繼分 由配偶甲l○○及長子甲玄○、次子乙D○繼承。五女梁賴 葉春與前夫陳敬參於56年5月5日離婚,而於60年11月23日與 後夫K○○結婚,育有長子L○○,嗣梁賴葉春於85年7月 1日死亡,其繼承自賴濶嘴之應繼分由配偶K○○及長子L ○○繼承。⑶賴宗之次子乙K○與賴許絨結婚,收養賴益生 為養子,並育有長女乙J○、次女乙○○○、三女賴秀隔及 四女甲g○。因其配偶賴許絨56年9月9日死亡,早於乙K○ 死亡而無繼承權,嗣乙K○於69年12月27日死亡,其繼承自 賴宗之應繼分由其上開養子及三名女兒繼承。⑷賴宗之三子 賴東江與賴黃鶯結婚,育有長子甲亥○○、次子甲酉○、長 女甲己○、次女V○○○,賴東江於75年6月1日死亡,其繼 承人為其配偶及四名子女,嗣配偶賴黃鶯於83年1月19日死 亡,其繼承自賴東江之應繼分由前述四名子繼承。⑸賴宗之 四子賴桶與賴水萍結婚,育有長子賴石來、次子乙酉○、三 子賴勝陽、長女甲j○、次女甲e○、三女賴秀英。因配偶 賴水萍於46年10月25日死亡,長子賴石來於76年4月11日未 婚死亡絕嗣,三子賴勝陽於88年4月4日死亡,均早於賴桶死 亡,三女賴秀英出養他人,均對賴桶無繼承權。而三子賴勝 陽與張慈云結婚育有長子甲Z○、次子甲Q○,故賴桶92年 年4月6日死亡時,其繼承自賴宗之應繼分由次子乙酉○、長 女甲j○、次女甲e○及已故三子賴勝陽之子甲Z○、甲Q ○繼承為代位繼承。⑹賴宗之五子賴清連與賴廖貴柴結婚, 育有長子賴明哲、次子甲I○、長女乙F○、次女賴秀春、 三女甲天○、四女p○○○及五女乙W○。賴清連於79年2 月28日死亡,其繼承自賴宗之應繼分由其配偶及七名子女繼 承。因配偶賴賴廖貴柴於85年1月30日死亡,其繼承自賴清 連之應繼分則由子女繼承。次女賴秀春於94年9月9日死亡, 由m○○、n○○、q○○及r○○繼承。
㈤已故共有人賴臨之繼承人情形,詳如後所陳:⑴賴賴臨與第 一任配偶賴洪快結婚,育有長子賴怣人、次子賴慶、三子賴 慶龍、四子賴慶煒及一女林賴不(戶籍記載為次女,以下以 次女稱謂),嗣賴洪快於大正7年(民國7年)10月26日死亡 ,賴臨再與賴吳衣結婚。至長女部分,據台中縣潭子鄉戶政 事務所94年5月5日及同年月24日函覆記載:土地共有人賴臨 之長女,於日據時期大正4年4月7日設籍台中廳梀東上堡甘 蔗崙庄三番地,戶主賴阿登或賴臨之戶籍謄本乙案,經查現



有檔存日據時期戶籍簿宣中,並未接管該簿,致未能提供等 語。即依戶政機關資料查無賴臨長女之資料,故顯然無該長 女其人存在。其中長子賴怣人於昭和5年(民國19年)12月 7日死亡,三子賴慶龍於昭和10年(民國24年)5月23日死亡 ,次女林賴不於昭和20年(民國34年)2月14日死亡,均早 於賴臨死亡,對賴臨均無繼承權。而長子賴怣人生前育有長 子賴錦華、次子乙O○、長女T○○及次女M○○。三子賴 慶龍生前育有長子乙P○及長女地○○。次女林賴不生前育 有長女林智、次子亥○○、長女乙d○○、次女董秀吟即林 秀吟、三女邱林紫雲、四女G○○○、五女t○○○、六女 卯○○、七女辰○○、八女Y○○○,其中長子林智幼亡無 嗣。因此,賴臨於36年3月7日死亡時,除由第二任配偶賴吳 衣、次子賴慶、四子賴慶煒繼承外,賴錦華、乙O○、T○ ○、M○○、乙P○、地○○、亥○○、乙d○○、董秀吟 即林秀吟、邱林紫雲、G○○○、t○○○、卯○○、辰○ ○、Y○○○為代位繼承,此有繼承系統表、賴宗除戶戶籍 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及台中縣潭子鄉戶政事務所函等件為 證。⑵賴臨之第二任配偶賴吳衣繼承賴臨遺產後,於42年1 月25日死亡,其繼承自賴臨之應繼分由養女賴陳阿快(賴臨 三子賴慶龍之配偶)繼承,嗣賴陳阿快於40年3月22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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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