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1年度,46號
SLDV,101,司,46,2012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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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46號
聲 請 人 佳醫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輝東
代 理 人 郭瓔滿律師
相 對 人 邁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定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黃信忠會計師(明喆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為邁捷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邁捷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繼續1 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公司已 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為瞭解相對人公司營運情況、 資金運作及財產狀況,保障聲請人權益,爰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法院選派黃信忠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 相對人公司自民國99年起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以維權益 等語。
二、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 以上之股東 ,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公司股份總 數共1,200 萬股,聲請人持有股份數1,700,800 股,而為繼 續1 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 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表、變更登記表 影本等件為證,且為相對人公司所不爭,則聲請人依前開規 定,聲請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自屬有據 。
三、又聲請人聲請選派黃信忠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檢查人等情, 未據相對人表示反對意見,本院斟酌黃信忠會計師為領有會 計師證書之執業會計師,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形, 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等 及其他股東之權益,認洵屬適當,爰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選派黃信忠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自 99年1 月1 日起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又相對人公司應依 檢查人之要求提出相關帳簿、表冊供檢查,檢查人之報酬由 相對人公司負擔,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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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醫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邁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