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6463號
KSDV,101,司促,56463,2012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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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6463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萬達


債 務 人 洪輝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柒仟陸佰壹拾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點四九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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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