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143號
TTDV,101,司促,5143,2012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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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143號
債 權 人 佳良企業社即林岳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嘉緬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及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 以私法人為債務人時,應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嘉緬實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 惟查相對人嘉緬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設於嘉義市西區 ,非屬本院之管轄範圍,此有聲請人所提公司及分公司基本 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核發支付命令,顯非合法。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自非適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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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緬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