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736號
TPDV,99,訴,736,2012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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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36號
上 訴 人 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人立(原名:廖學猛)

上 訴 人 立陽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莫怡萍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俊傑、王維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10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6,013,622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229,4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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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陽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