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17382號
TPDV,101,司票,17382,201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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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7382號
聲 請 人 功林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乃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聖聰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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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功林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