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5026號
TPDV,101,司促,25026,2012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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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50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明星即華勳肉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閣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大閣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 達7 日內補正相對人公司名稱,該裁定於101 年10月19日送 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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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