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7277號
TYDV,101,司票,7277,2012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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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7277號
聲 請 人 游張雪香(原名:張雪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溫秋風溫德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溫秋風及債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二、表明債務人二人之姓氏為「溫」亦或「温」。
三、表明各債務人應給付之金額(債務人非共同發票人)。
四、補繳聲請費二千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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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