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0年度,474號
SJEV,100,重簡,474,20121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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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474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勝翔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雅芬
訴訟代理人 李銘豪
李冠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宇系統開發移動通訊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209,9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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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宇系統開發移動通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翔育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育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育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