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6845號
TPDV,101,司促,26845,201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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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68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城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世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仁愛PAGE1 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仁愛PAGE1 大樓管理委員會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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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城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