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5026號
TPDV,101,司促,25026,201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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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50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明星即華勳肉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閣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相對人名稱,並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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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