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5025號
TPDV,101,司促,25025,201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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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0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明星即華勳肉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鮮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子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柒拾柒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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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鮮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