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0年度,474號
SJEV,100,重簡,474,2012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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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47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宏宇系統開發移動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宣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翔育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9,25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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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宇系統開發移動通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翔育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育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育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