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1年度,879號
KSEV,101,雄小,879,2012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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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訴訟代理人 鄧日新
      吳清貴
被   告 溫紹成
      溫德順原名:溫德.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雄小字第879 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 年9 月3 日上午9 時1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4
日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卓育璇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叁仟柒佰玖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溫紹成於民國90年5 月25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溫德順(原名:溫德順溫紘帷)向伊借款本 金新臺幣134,804 元,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 款,依其償還辦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 為開始償還日期,而借款人即被告溫紹成於92年6 月畢業, 依約應自93年7 月1 日開始還款,詎被告自100 年10月31日 起未依約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現尚積欠伊如主文第 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放 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 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 等為證,尚非無據,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長慶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800元
合計 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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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