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46號
原 告 劉秀蘭
原 告 劉秀妹
原 告 劉健良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被 告 邱繼宗 Yudaw.Buya
被 告 亞利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法定代理人 李坤炎
被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樓
被 告 李宏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07,14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34,7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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