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2138號
TPDV,101,司促,22138,2012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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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21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常佑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玖佰叁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伍萬叁仟肆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
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
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應
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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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