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494號
SLDV,101,除,494,2012092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三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德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8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8 月8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9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達紡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75,600元 │GD0000000 │101年3月18日 │
│ │司 黃國彭 │限公司石牌分公司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三惠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石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