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1年度,432號
NTDV,101,司繼,432,2012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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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432號
聲 請 人 朱麗惠


陳昱安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第一、二項,即駁回本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聲請人陳昱安應提出法院准許朱俊權朱麗琴朱麗惠、賴
春榮拋棄繼承之核備公文或該四人拋棄繼承通知。
三、聲請人二人未在聲請狀上蓋印鑑章,應來院或具狀補蓋印鑑
章。
四、聲請人朱麗惠應通知朱俊權朱麗琴朱麗惠賴春榮等四
人,告知其已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暨回執或由
受通知人簽名蓋章之通知書其中之一即可)。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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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