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1年度,1277號
TPDV,101,司聲,1277,2012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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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277號
聲 請 人 森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世亨
相 對 人 王金世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將債權讓與通知函通知相對人 惟相對人已遭通緝逃匿海外而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書等件為證。查本件依 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相對人於民國(下同) 96年1月1日即已出境,並於98年2月11日為遷出登記,迄今 仍無入境紀錄,此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101年8月20日移 署資處娟字第1010128291號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非因過失 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洵堪認定。從而,本件聲請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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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森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