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平交易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1512號
TCDM,100,易,1512,201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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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5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美華
選任辯護人 黃慧婷律師
被   告 何光傑
選任辯護人 劉思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
偵續字第3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美華係址設臺中市○○區○○路557 號3樓「英美語言訓練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下稱英 美語言臺中分公司)之負責人,而被告何光傑則係英美語言 臺中分公司所聘僱之員工,擔任櫃檯工作。英美語言臺中分 公司與告訴人夏愷隸所經營之「臺中市私立戴爾美語短期補 習班」(下稱:戴爾補習班)業務相同,彼此間有競爭關係 ,致雙方互有嫌隙。詎被告楊美華何光傑竟意圖散布於眾 ,共同與英美語言公司負責人王志偉(業經檢察官以100年 度偵續字第2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基於妨害戴爾補習 班營業信譽之犯意聯絡,由王志偉透過被告楊美華提供附表 一、二網路文章電子檔予被告何光傑,再由被告何光傑,接 續於如附表一、二所示時間,連接電腦網路,進入公眾均得 觀覽之雅虎奇摩網站內「YAHOO!奇摩知識+」網頁,以如附 表一、二所示暱稱,並使用第一人稱敘述之方式,在該網頁 公然刊登內容為「戴爾自己編的英檢教材錯誤很多,中高級 與初級的教材難度居然差不多,標榜學英文看DVD,怪怪的 好像升學補習班,價位很亂亂喊價,一班學生10個有10種價 錢,環境感覺商業氣息濃厚,大部分都在說同行壞話好像自 己沒優點」及「我先說朋友告訴我戴爾的上課方式....老師 先照課本唸課本拿起來,內容有問與答,就一個同學唸問題 一個同學唸答案,接著老師翻譯,唸完後後面就有要我們練 習聽力,就開始聽,聽完後捏,老師就翻到課本後面的答案 ,也是一樣,題目唸完,接著就說:『答案是c。』...降是 怎樣,請老師來當翻譯師唸給我們聽ㄉ,實在是....口說會 話原本以為是老師會跟我們用英文交談,結果捏....課本拿 起來,開始唸唸完翻譯後,互相找一個伴一個當A一個當B練 習,唸完後就沒ㄌ,就降一堂課上完ㄌ」等足以毀損告訴人 名譽及信用之文字。因認被告楊美華何光傑所為,均係違 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規定,而犯同法第37條第1項之罪嫌及



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第313條之妨害信用罪嫌等 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 ,於6個月內為之。又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 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 明文。再依本件告訴人夏愷隸指訴被告楊美華何光傑之犯 行,核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第313條之妨害信 用及公平交易法第22條之罪嫌,依刑法第314條及公平交易 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上開之罪均須告訴乃論。本件告訴 人夏愷隸指訴楊美華何光傑之犯行,係認被告楊美華、何 光傑在網路上刊登就附表一、二之文章,係損害其所經營之 臺中私立戴爾美語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臺中戴爾美語)之 利益,因而提出本件告訴。而被告楊美華何光傑辯稱:上 開附表一、二之網路文章之刊登,為文所指對象係指臺北私 立戴爾美語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臺北戴爾美語),而非臺 中戴爾美語,告訴人為臺中戴爾美語之負責人,非屬本件之 被害人,所提出之告訴即非合法。其次,告訴人早於97年間 在臺北戴爾美語對於同案共犯王志偉提出告訴時,已知悉本 件犯罪事實,故告訴人於98年10月間提出本件告訴時,顯已 逾6個月之告訴期間,其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等語,經查 :
(一)私立戴爾美語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戴爾美語)係採獨資經 營方式,由不同經營人於不同地方向該管機關提出補習班之 申請後經營,各地之戴爾美語分由不同之自然人經營,分屬 不同的人格,而本件告訴人係臺中戴爾美語之負責人,業經 告訴人於偵查中陳述甚明(98年度偵字第24758號卷二第42 頁、第44頁),並有立案證書1紙在卷可證(98年度偵字第 247 58號卷第12頁),故倘附表一、二所示之文章內容侵害 臺中戴爾美語之權益,告訴人當為被害人無誤,其自得就本 件犯罪事實提出告訴,實無疑問。又觀之附表一、二所示刊 登於雅虎奇摩知識網上之文章,文章內容均是針對網友詢問 所為之回答,其中就附表一編號1、2、5、7、8、9、11、12 、13 、14文章所示內容,該網頁內容起頭有「地點:台北 車站附近」;附表一編號3文章刊登之網頁起頭則是「我住 東海」;其餘附表一編號4、6、10、附表二編號1至8文章起 頭均無特定何一區域,然上開附表一回文內容,所為回答均 為:「戴爾自己編的英檢教材錯誤很多,中高級與初級的教 材難度居然差不多,標榜學英文看DVD,怪怪的好像升學補 習班,價位很亂亂喊價,一班學生10個有10種價錢,環境感



覺商業氣息濃厚,大部分都在說同行壞話好像自己沒優點。 」等語;附表二之回文內容,所為回答則為:「我先說朋友 告訴我戴爾的上課方式....老師照著課本唸課本拿起來,內 容有問與答,就一個同學唸問題一個同學唸答案,接著老師 翻譯,唸完後後面就有要我們練習聽力,就開始聽,聽完後 捏,老師就翻到課本後面的答案,也是一樣,題目唸完,接 著就說:『答案是c。』...降是怎樣,請老師來當翻譯師唸 給我們聽ㄉ,實在是...口說會話原本以為是老師會跟我們 用英文交談,結果捏...課本拿起來,開始唸唸完翻譯後, 互相找一個伴一個當A一個當B練習,唸完後就沒ㄌ....就降 一堂課上完ㄌ」等語。依上開附表一、二之回文內容,並未 標明係臺北、臺中戴爾美語或係任一區域之戴爾美語,則依 網路無國界之性質,任一區域之網友或讀者於閱覽上開文章 內容時,從上開回文內容實難認定該文章係指某一特定區域 之戴爾美語,而會認該文章所指係泛指全部戴爾美語。是故 ,依上開文章刊登之內容,全國任一戴爾美語當然為該文章 所指對象。而告訴人為臺中戴爾美語之負責人,倘臺中戴爾 美語之權益遭受損害,告訴人身為負責人,當然亦受有損害 ,故其為本件之被害人,就本件犯罪事實自得依法提出告訴 甚明。因此,被告楊美華何光傑辯稱:上開附表一、二之 網路文章之刊登,為文所指對象係指臺北戴爾美語,而非臺 中戴爾美語,告訴人非屬本件之被害人,所提出之告訴即非 合法云云,非屬有據。
(二)關於附表一、二留言之紛爭,最早始於臺北戴爾美語之經營 者王恩普對同案共犯王志偉於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 ,後經移轉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因王恩普撤回該案一 部告訴後,由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6月12日, 以98年度調偵字第294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於98年7月24日,以98年度上聲議字第4599號駁回再 議確定。而本件臺北戴爾美語與臺中美語既分屬不同之人格 ,臺北戴爾美語之負責人王恩普就附表一、二留言之犯罪事 實提出告訴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並駁回再議確定之效 力,自不及於本件,告訴人當得另行提起本件告訴至明。惟 本件告訴人於98年10月14日,方就附表一、二文章所示內容 提出告訴,有刑事告訴狀1紙在卷可參(98年度偵字第24758 號卷一第1頁至第5頁),是以告訴人何時知道上開附表一、 二留言之犯罪事實,攸關本件告訴是否合法在6個月期間內 提起。
(三)就全國戴爾美語之設立關係,係由告訴人率先於臺中成立戴 爾美語,其他地區之戴爾美語成立前,均先告知告訴人,得



其同意後方設立,此經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本院 卷第214頁正面、背面),可知告訴人在全國戴爾美語係屬 發起人之主導地位。再者,告訴人於偵查中證述:伊認識臺 北市私立戴爾短期補習班負責人王恩普,因他之前有在臺中 戴爾上過班,當時是擔任專員,負責業務課程諮詢。私立戴 爾美語在全省地區共有7個分校,成立的時間都不太一樣, 且成立的各負責人之間直接或間接上都是朋友,當時大家理 念、經營想法及操守都好,就同意以戴爾補習班的名義在全 省各地設立分校,想說這樣企業規模會比較大,也比較有經 濟效益。而各分校彼此間之會員是可以流通,並在各分校上 課,因為這樣學員上課比較方便,費用的部分沒有特別結算 ,這是為了招生方便,也是各分校的默契,會互相將招收到 的學員,依照他們的需求轉到各個分校。如果有學生轉校的 問題,就是由該分校將學生資料轉到其他分校,再由接受的 分校確認,學生自己也會去報到。伊也認識蔡佳芳,聽說他 在戴爾屏東分校任職時,做了一些不好的事情,因為褚懿萱 之前是在屏東成立分校,當時是請蔡佳芳幫她處理,褚懿萱蔡佳芳的職稱伊不知道,後來發生的事情是蔡佳芳利用同 學的資料去辦分期並從中賺取差額,中間還對外稱是補習班 的負責人去招攬投資,褚懿萱後來也有提出訴訟等語(98年 度偵字第24758號卷二第42頁至第44頁)。又全國戴爾美語 間之學員於各地分校間相互流通上課,涉及上開業務流通時 ,各地戴爾美語間亦會相互聯繫,亦經告訴人夏愷隸於本院 審理中證述甚明(本院卷第214頁背面),顯見全國戴爾美 語雖由不同之人設立,惟彼此間業務聯繫密切,且各分校之 資源及學員均係互通及共享,此甚明確。
(四)觀之前開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調偵字第294號案件及 本件發回續行偵查前之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 24758號案件之告訴代理人均係練家雄律師,有前開不起訴 處分書2紙在卷可參(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調偵字第 294號卷第109頁至第116頁、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 字第2475 8號卷二第121至第130頁),在前開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98年度調偵字第294號案件偵訊時,該案被告王志偉 於98年3月31日已說出被告何光傑之真實姓名(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98年度調偵字第294號卷第38頁),故練家雄律師 於98年3月31日板橋地檢案件偵訊時已知悉本件被告何光傑 之真實姓名及身分。而練家雄律師當時同時為臺北戴爾美語 及臺中戴爾美語之法律顧問,並分別受任處理戴爾美語臺北 、臺中及屏東各分校與英美語言訓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英美語言公司)之訴訟等情,亦經證人夏愷隸王恩普



即臺北戴爾美語負責人)、褚懿萱(即屏東戴爾美語負責人 )於偵查中證述明確(98年度偵字第24758號卷二第44頁、 第67頁、第69頁、),足認練家雄律師及戴爾美語補習班各 分校彼此間就管理及與英美語言公司之訴訟糾紛知之甚詳。 此亦可由檢察官於99年5月13日,在98年偵字第24758號案件 中傳訊證人褚懿萱王恩普時,並未同時傳訊練家雄律師, 然證人褚懿萱王恩普均同時由練家雄律師陪同到庭(見98 年度偵字第24758號卷二第68頁、第69頁)一情可為得證, 可知戴爾美語各地分校平時非但業務上相互聯繫,且其各地 分校間就其等與英美語言公司間之訴訟資訊亦有相互交流。(五)就此,練家雄律師雖於偵查中稱:告訴人就先前證人王恩普 與英美公司之訴訟糾紛並不清楚,是伊於該案在98年8月間 聲請交付審判中閱卷後,方得知其他共犯,並告知告訴人臺 中戴爾亦有權利可以提出告訴等語,且告訴人於偵查中亦為 相同之陳述。然告訴人於本件偵查中,就委任練家雄律師經 過,證稱:「(問:你剛才稱各分班都會進行學員資訊流通 ,為何當時不知道戴爾美語與英美訓練中心所產生的糾紛? )其實我們都有看到網路的留言,當時我們都覺得是不實的 陳述,但是當時不知道是誰。」「(問:既然你有看到,為 何是由臺北戴爾王恩普提出,而且是聘請臺中的律師,而且 是與本案相同的律師?)這個事務所是我們委請的事務所。 」、「(問:何謂你們委請的事務所?)例如我們在做學員 資料時,會請律師幫我們確認這是否有問題,我不知道為何 王恩普要找他。」「(問:剛剛你稱在電腦螢幕上有看到本 案相關的網路留言,當時是在何時、何地看到的?)是我們 臺中裡面的同事,時間我已經不記得了。」「(問:如果據 你所言,應該距離本案案發時很近,為何連在何時發生都不 清楚?)因為當時我只是看到而已,所以沒有多想,我真的 不記得是何時了。」「(問:當時練家雄律師是如何告知你 相關的訴訟糾紛問題?)他只是告訴我他去閱卷時,發現有 其他的部分跟我們臺中有關係,所以我們也可以提出告訴, 所以他便問我要不要提出告訴。」等語(98年度偵字第2475 8號卷二第43頁至第44頁);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問:妳 是什麼時候知道被告二人有涉案的情形?)在民國98年間知 道,是律師告訴我的,是我去找律師事務所詢問問題的時候 ,律師告訴我的。」「(問:律師告訴你後,妳多久後就提 出告訴?)律師告訴我後,我當下就請律師處理。」「(問 :有多久的時間?)那個暑假我知道後,我就請律師處理。 」「(問:妳何時知悉王恩普案的時間?)我去找練律師的 時候,他告訴我的。」「(問:是否就是剛才所述98年8、9



月間的時候?)是。」等語(本院卷第212頁正面、背面、 第213頁背面)。觀之告訴人前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 述,其先陳稱前已於電腦上看過本案相關網路留言,復又改 口稱係臺北戴爾訴訟糾紛之告訴代理人練家雄律師於閱卷後 告知該案與臺中戴爾有關,可提起告訴,就其如何知悉附表 一、二之網路留言之陳述,已前後不一,其所為證稱知悉上 開網路留言之時間,是否可信,實非無疑。況告訴人於本院 審理中證述:「問:妳委託練律師提起本件告訴,有沒有提 供練律師相關的文件?)沒有。」「(問:妳委託練律師直 接依據王恩普在臺北提告的證據資料,提起本件告訴?)我 只有告訴他可以直接處理。」「(問:既然妳說沒有提供其 他的文件,又指示他直接處理,是否就是直接援引王恩普的 資料提起?)我不知道,我只是請他直接處理」等語(本院 卷第213頁正面),其就委任練家雄律師之過程細節如何, 更是語焉不詳,僅回覆已全權委任練家雄律師處理,亦與一 般案件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提出告訴時,必由告訴人方 備妥相關文件交由律師處理,大相逕庭並有違常情,故告訴 人陳稱本件98年8月間,由前案告訴代理人練家雄律師閱卷 後告知方知悉本件犯罪事實一節,是否可信,更值存疑。(六)再者,經本院核閱上開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調偵字第 294號全部卷證資料,觀之卷內全部資料,除被告王志偉、 共犯之年籍資料及調閱之留言IP位址,並無其他新增其他相 關於臺中戴爾之資料,甚且該案被告王志偉於98年3月31日 偵查中供述本件被告何光傑之姓名時,練家雄律師亦同時在 庭聽聞(見98年度調偵字第294號第38頁)。雖就此練家雄 律於本案偵查中證稱:「(問:先前臺北案件是否由你代理 ?當時是否已認識夏愷隸?)對,已經認識了。」「(問: 為何沒有告訴夏愷隸這個案件?)我們不會特別告訴其他當 事人特定的案件。」「(問:為何於交付審判時,告訴夏愷 隸板橋地檢不起訴的案件?)答:…我因為那時才知道其他 的犯罪被告及事實,我就大約在那時告訴夏愷隸這件事情。 因為客戶的案件不起訴,客戶會質疑我。…」「(問:板橋 地檢不起訴的案子,客戶應該是王恩普夏愷隸怎麼可能質 疑你?)他們共有的是一樣的商標,在整體企業形象是同一 的,我覺得對於消費者來講,會認為戴爾美語的形象受損。 」「(問:如果你認為共同的商標權受損,為何在板檢的案 子提出時,沒有告訴夏愷隸,而事後又認為應該要告訴他? )因為我覺得共同的商標受損,而且又發現其他的被告,在 板橋地檢並沒有告訴我。因為這個案子委任我的是王恩普。 」「(問:本案你認為戴爾美語整個聲譽有受損,是否只告



夏愷隸一個人?)是。」等語(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續第202號卷第23頁被面、第24頁正面)。而練家雄 律師既同時為臺中戴爾美語之法律顧問,每年以收取固定顧 問費之方式,提供臺中戴爾美語全年性之法律諮詢,亦經告 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本院卷第214頁背面至第215頁 正面),則告訴人既係就臺中戴爾美語相關法律事務整年性 地委任練家雄律師為法律顧問,其就補習班法規、學員資料 等問題,必定經常性地需請教練家雄律師相關法律問題。前 開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調偵字第294號案件,自該案 告訴人王恩普於97年2月15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 出告訴(見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他字第1998號卷第1 頁),至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98年7月24日,以98年度上 聲議字第4599號駁回再議確定(見98年度調偵字第294號卷 第122頁至第12 3頁),已歷時1年5月餘,則倘練家雄律師 認為前開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調偵字第294號與臺中 戴爾美語有關,為維護告訴人權益,應及早已告知告訴人相 關訴訟之事,並建議告訴人提出告訴,否則,其豈非無故違 背擔任臺中戴爾美語法律顧問之責?又如練家雄律師認該案 與臺中戴爾美語無關,又何須於閱卷後,告知告訴人與其無 關之他人間之訴訟,如此,豈非違背律師關於職務上知悉之 偵查秘密而任意洩露於他人,而有違法之虞,是證人練家雄 律師上開證述內容,實相矛盾。參以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 年度偵字第24758號之刑事告訴狀(見該案卷一第4頁),告 訴狀內容亦載明「告訴人方知,原犯罪事實另有共犯」,由 告訴狀上開用詞,顯已表示告訴人自始知悉板橋地檢98年度 調偵字第294號案件之存在,否則又何以使用「原」犯罪事 實之字眼。
(七)另者,告訴人於本件偵查中證稱:「(問:你先前於訴訟中 稱,練家雄律師跟你講說,他去閱卷時,發現與臺中有關, 說你也可以提出告訴,是何所指?)他說感覺有罵到戴爾美 語。」「(問:戴爾美語還是臺中戴爾美語?)戴爾美語( 改稱)還有臺中戴爾美語,這部分我不太記得了。」「(問 :先前看到網路留言之時間?)我不記得了,在我提告之前 多久我也不記得了。」「(問:看到網路留言時,是否有去 問律師該如何處理?)沒有。」「(問:為何本案會提出告 訴?)律師說這一部分可以提告。等語(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100年度偵續字第202號卷第28頁)。參以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98年度調偵字第294號案件告訴狀及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98年度偵字第24758號告訴狀,並無何與臺中戴爾美語有 關之新資料係由前開98年度調偵字第294號案件中閱卷所得



,已如前述,益徵練家雄律師於閱卷後,並無得到其他有何 與臺中戴爾美語有關之資訊,而需告知告訴人關於其他當事 人訴訟之必要。且告訴人夏愷隸既非委任練家雄律師處理上 開98年度調偵字第294號之當事人,何以在該案閱卷後,練 家雄律師會擔心告訴人夏愷隸質疑,並主動告知該案件整個 訴訟之經過,建議告訴人提起本件告訴,而非向該案委任人 王恩普告知該案另有共犯及犯罪事實存在,建議王恩普對共 犯提起告訴,足徵告訴人夏愷隸雖非該案告訴人,惟對於該 案件之訴訟進行過程,當時係有所知悉無誤。
(八)練家雄律師於前案受王恩普委任提出對被告王志偉之誹謗訴 訟時,於98年3月31日庭訊時即已知悉附表一、二所示之網 路留言係本件被告何光傑所刊登,並當庭表示對方是以學生 身分刊登文章,不是以業者身分之意見(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98年度調偵字第294號卷第38頁正面),繼之於98年4月20 日之庭訊時,其又陳稱:「(問:之前妨害名譽部分有涉及 96年10月部分,是由何時知悉被告涉嫌妨害名譽?)我們在 97年2月份時在網路上看到的。95、96年部分當時我們上網 列印時資料都還有留著。」「(問:這段話『老師照著課本 念..就降一堂課上完』,是否在提告範圍內?)在提告範圍 內。蔡主任已因侵占官司被我方補習班解任,我認為對方只 是推託之詞。」(同上卷第54頁背面、第55頁正面),由練 家雄律師前揭陳述內容,即可知戴爾美語補習班自95年起即 陸續收集有關網路文章,且持續相當時間。復佐以練家雄律 師於該案98年3月10日偵訊時陳稱「(問:有無其他資料補 呈?)對方又上網去寫一些文章,假借學生名義攻擊我們, 已經超過合理評論範圍且隱瞞真實身分之嫌。沒有其他證據 要求調查,只有今天庭呈資料。」,核之練家雄律師當日所 補呈之文章資料(見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調偵字第29 4號卷第8頁至第9頁),上開文章之列印日期為98年3月9日 ,文章所為提問者為「請推薦台中不錯的多益補習班」,其 上有人並以手寫加註「同行老戲碼不斷重演!!整天只想著 如何捅別人!!不思提昇自己!!真是惡習難改。」文字於 文章上,再觀之該加註文字之語氣、口吻,足認提供該文章 之人應係與臺中戴爾美語相關之人所收集,否則無關之人, 又何需特別關注臺中之情形為何?況且該文件頭之傳真號碼 顯係刻意遭塗消,傳真之人有意掩蓋其身分,益證該文件應 係由臺中戴爾美語人員蒐證後,傳真予練家雄律師甚明。尤 有甚者,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度偵字第24758 號案件偵查中當庭提示練家雄律師於98年3月10日所補呈之 上開文章資料予告訴人、證人王恩普褚懿萱,3人竟均證



稱未曾見過上開文章資料,且稱從未看過上開文章(98年度 偵字第24758號卷二第66頁至第70頁、第85頁),倘係如此 ,則練家雄律師如何取得上開傳真文件資料?再參以告訴人 前於偵查中所證述:其實我們都有看到網路留言...等語(9 8年度偵字第24758號卷二第44頁)。因之,綜合上開所有證 據資料及告訴人、證人王恩普褚懿萱、練家雄律師之證述 內容相互勾稽,觀察戴爾美語各地之所有訴訟歷程及脈絡, 再佐以練家雄律師於前案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調偵字 第294號案件,於98年3月10日偵訊中所提出之文章內容,顯 示告訴人於板橋地檢98年度調偵字第294號案件過程中,最 遲已於98年3月10日偵訊前提出上開文章時,知悉附表一、 二網路文章之事,且對前案訴訟過程知情並有所掌握。(九)復者,以附表一、二所示之網路刊登文章所提及者,均涉及 戴爾美語各地區分校,更足佐證戴爾美語各分校間就與英美 語言公司之競業糾紛均相互知悉,且均由練家雄律師全權代 為處理各分校間與英美語言公司之訴訟至為明確。末者,本 件告訴人提出告訴時,係先以被告楊美華何光傑為對象提 出告訴,復再追加同案共犯王志偉為被告(見100年度偵續 字第202號卷第25頁),其上開作法,顯係故為附合練家雄 律師之前所稱於前揭交付審判中閱卷時方知悉本案有其他共 犯(即本件被告楊美華何光傑)之說詞,否則縱以練家雄 律師所言,其於前案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調偵字第29 4號,聲請交付審判案件閱卷中方得知有其他共犯存在,其 受本件告訴人委任提出告訴時,亦早已知悉全案之共犯有王 志偉及本件被告楊美華何光傑等3人,以其律師之專業素 養,實無任由告訴人將上開3人分開提出告訴,並將主導附 表一、二留言之王志偉由告訴人在後追加提出告訴之理,此 益徵告訴人故為營造其係98年8月間始知悉本件犯罪事實之 情甚明。
(十)綜上所述,告訴人應非於98年8月間始知悉附表一、二留言 之存在,依卷內證據資料所示,足認告訴人最遲於98年3月 10日前已知悉附表一、二文章之事,並知悉本件犯罪事實, 卻遲至98年10月14日對本件被告楊美華何光傑提出告訴, 顯已逾6個月之告訴期限,是本件告訴已逾告訴期間,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健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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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網站(網頁│內容 │暱稱 │註冊帳號姓│IP位置 │卷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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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6年6月26 │奇摩知識網│戴爾自己編的英檢教材錯誤│綠光森林林國平 │61.229.80.216 │97他1998卷│
│ │日23時03分│ │很多,中高級與初級的教材│ │ │ │第7、96頁 │
│ │ │ │難度居然差不多,標榜學英│ │ │ │ │
│ │ │ │文看DVD,怪怪的好像升學 │ │ │ │ │
│ │ │ │補習班,價位很亂亂喊價,│ │ │ │ │
│ │ │ │一班學生10個有10種價錢,│ │ │ │ │
│ │ │ │環境感覺商業氣息濃厚,大│ │ │ │ │
│ │ │ │部分都在說同行壞話好像自│ │ │ │ │
│ │ │ │己沒優點。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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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6年8月15 │奇摩知識網│戴爾自己編的英檢教材錯誤│變形金剛│ 孫云云 │61.217.67.158 │97他1998卷│
│ │日23時26分│ │很多,中高級與初級的教材│ │ │ │第9、97頁 │
│ │ │ │難度居然差不多,標榜學英│ │ │ │ │
│ │ │ │文看DVD,怪怪的好像升學 │ │ │ │ │
│ │ │ │補習班,價位很亂亂喊價,│ │ │ │ │
│ │ │ │一班學生10個有10種價錢,│ │ │ │ │
│ │ │ │環境感覺商業氣息濃厚,大│ │ │ │ │
│ │ │ │部分都在說同行壞話好像自│ │ │ │ │
│ │ │ │己沒優點。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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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6年9月10 │奇摩知識網│戴爾自己編的英檢教材錯誤│michael │ 何光傑 │220.132.211.12│97他1998卷│
│ │日16時14分│ │很多,中高級與初級的教材│he │ │用戶名:謝寶春│第11至12、│
│ │ │ │難度居然差不多,標榜學英│ │ │ │98頁 │
│ │ │ │文看DVD,怪怪的好像升學 │ │ │ │ │
│ │ │ │補習班,價位很亂亂喊價,│ │ │ │ │
│ │ │ │一班學生10個有10種價錢,│ │ │ │ │
│ │ │ │環境感覺商業氣息濃厚,大│ │ │ │ │
│ │ │ │部分都在說同行壞話好像自│ │ │ │ │




│ │ │ │己沒優點。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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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6年9月10 │奇摩知識網│戴爾自己編的英檢教材錯誤│michael │何光傑 │220.132.211.12│ 97他1998 │
│ │日16時28分│ │很多,中高級與初級的教材│he │ │用戶名:謝寶春│卷第19至20│
│ │ │ │難度居然差不多,標榜學英│ │ │ │、98頁 │
│ │ │ │文看DVD,怪怪的好像升學 │ │ │ │ │
│ │ │ │補習班,價位很亂亂喊價,│ │ │ │ │
│ │ │ │一班學生10個有10種價錢,│ │ │ │ │
│ │ │ │環境感覺商業氣息濃厚,大│ │ │ │ │
│ │ │ │部分都在說同行壞話好像自│ │ │ │ │
│ │ │ │己沒優點。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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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6年9月20 │奇摩知識網│戴爾自己編的英檢教材錯誤│michael │何光傑 │220.132.211.12│97他1998卷│
│ │日16時43分│ │很多,中高級與初級的教材│he │ │用戶名:謝寶春│第23至24、│
│ │ │ │難度居然差不多,標榜學英│ │ │ │98頁 │
│ │ │ │文看DVD,怪怪的好像升學 │ │ │ │ │
│ │ │ │補習班,價位很亂亂喊價,│ │ │ │ │
│ │ │ │一班學生10個有10種價錢,│ │ │ │ │
│ │ │ │環境感覺商業氣息濃厚,大│ │ │ │ │
│ │ │ │部分都在說同行壞話好像自│ │ │ │ │
│ │ │ │己沒優點。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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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6年9月28 │奇摩知識網│戴爾自己編的英檢教材錯誤│MICHAEL │何光傑 │59.120.77.61 │97他1998卷│
│ │日16時51分│ │很多,中高級與初級的教材│ │ │用戶名稱:英美│第25、99頁│
│ │ │ │難度居然差不多,標榜學英│ │ │語言訓練股份有│ │
│ │ │ │文看DVD,怪怪的好像升學 │ │ │限公司 │ │
│ │ │ │補習班,價位很亂亂喊價,│ │ │ │ │
│ │ │ │一班學生10個有10種價錢,│ │ │ │ │
│ │ │ │環境感覺商業氣息濃厚,大│ │ │ │ │
│ │ │ │部分都在說同行壞話好像自│ │ │ │ │
│ │ │ │己沒優點。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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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6年10月12│奇摩知識網│戴爾自己編的英檢教材錯誤│紫色梧桐│孫云云 │61.229.72.239 │97他1998卷│
│ │日凌晨4時 │ │很多,中高級與初級的教材│ │ │用戶名稱:王志│第27至28、│
│ │41分 │ │難度居然差不多,標榜學英│ │ │偉 │100、118頁│
│ │ │ │文看DVD,怪怪的好像升學 │ │ │ │ │
│ │ │ │補習班,價位很亂亂喊價,│ │ │ │ │
│ │ │ │一班學生10個有10種價錢,│ │ │ │ │
│ │ │ │環境感覺商業氣息濃厚,大│ │ │ │ │
│ │ │ │部分都在說同行壞話好像自│ │ │ │ │




│ │ │ │己沒優點。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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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6年10月12│奇摩知識網│戴爾自己編的英檢教材錯誤│紫色梧桐│孫云云 │61.229.72.239 │97他1998卷│
│ │日凌晨4時 │ │很多,中高級與初級的教材│ │ │用戶名稱:王志│第34、100 │
│ │54分 │ │難度居然差不多,標榜學英│ │ │偉 │、118頁 │
│ │ │ │文看DVD,怪怪的好像升學 │ │ │ │ │
│ │ │ │補習班,價位很亂亂喊價,│ │ │ │ │
│ │ │ │一班學生10個有10種價錢,│ │ │ │ │
│ │ │ │環境感覺商業氣息濃厚,大│ │ │ │ │
│ │ │ │部分都在說同行壞話好像自│ │ │ │ │
│ │ │ │己沒優點。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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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6年10月12│奇摩知識網│戴爾自己編的英檢教材錯誤│紫色梧桐│孫云云 │61.229.72.239 │97他1998卷│
│ │日凌晨4時 │ │很多,中高級與初級的教材│ │ │用戶名稱:王志│第41至42、│
│ │43分 │ │難度居然差不多,標榜學英│ │ │偉 │100、118頁│
│ │ │ │文看DVD,怪怪的好像升學 │ │ │ │ │
│ │ │ │補習班,價位很亂亂喊價,│ │ │ │ │
│ │ │ │一班學生10個有10種價錢,│ │ │ │ │
│ │ │ │環境感覺商業氣息濃厚,大│ │ │ │ │
│ │ │ │部分都在說同行壞話好像自│ │ │ │ │
│ │ │ │己沒優點。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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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6年11月13│奇摩知識網│戴爾自己編的英檢教材錯誤│碩士 │李政治 │59.120.77.61 │97他1998卷│
│ │日15時49分│ │很多,中高級與初級的教材│ │ │用戶名稱:英美│第43、102 │
│ │ │ │難度居然差不多,標榜學英│ │ │語言訓練股份有│、119頁 │
│ │ │ │文看DVD,怪怪的好像升學 │ │ │限公司 │ │
│ │ │ │補習班,價位很亂亂喊價,│ │ │ │ │
│ │ │ │一班學生10個有10種價錢,│ │ │ │ │
│ │ │ │環境感覺商業氣息濃厚,大│ │ │ │ │
│ │ │ │部分都在說同行壞話好像自│ │ │ │ │
│ │ │ │己沒優點。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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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96年11月20│奇摩知識網│戴爾自己編的英檢教材錯誤│想你的天│黃Wei │59.120.247.245│97他1998卷│
│ │日16時38分│ │很多,中高級與初級的教材│空 │ │用戶名稱:艾思│第45至46、│
│ │ │ │難度居然差不多,標榜學英│ │ │英檢有限公司 │103至105、│
│ │ │ │文看DVD,怪怪的好像升學 │ │ │ │120頁 │
│ │ │ │補習班,價位很亂亂喊價,│ │ │ │ │
│ │ │ │一班學生10個有10種價錢,│ │ │ │ │
│ │ │ │環境感覺商業氣息濃厚,大│ │ │ │ │
│ │ │ │部分都在說同行壞話好像自│ │ │ │ │




│ │ │ │己沒優點。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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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96年11月20│奇摩知識網│戴爾自己編的英檢教材錯誤│想你的天│黃Wei │59.120.247.245│97他1998卷│
│ │日17時24分│ │很多,中高級與初級的教材│空 │ │用戶名稱:艾思│第47至48、│
│ │ │ │難度居然差不多,標榜學英│ │ │英檢有限公司 │103至105、│
│ │ │ │文看DVD,怪怪的好像升學 │ │ │ │120頁 │
│ │ │ │補習班,價位很亂亂喊價,│ │ │ │ │
│ │ │ │一班學生10個有10種價錢,│ │ │ │ │
│ │ │ │環境感覺商業氣息濃厚,大│ │ │ │ │
│ │ │ │部分都在說同行壞話好像自│ │ │ │ │
│ │ │ │己沒優點。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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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96年11月22│奇麼知識網│戴爾自己編的英檢教材錯誤│美好的明│黃Wei │59.120.247.245│97他1998卷│
│ │日15時43分│ │很多,中高級與初級的教材│天 │ │用戶名稱:艾思│第49至50、│
│ │ │ │難度居然差不多,標榜學英│ │ │英檢有限公司 │103至105、│
│ │ │ │文看DVD,怪怪的好像升學 │ │ │ │120頁 │
│ │ │ │補習班,價位很亂亂喊價,│ │ │ │ │
│ │ │ │一班學生10個有10種價錢,│ │ │ │ │
│ │ │ │環境感覺商業氣息濃厚,大│ │ │ │ │
│ │ │ │部分都在說同行壞話好像自│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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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美語言訓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