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1年度,297號
TYEV,101,桃補,297,201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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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 年度桃補字第297 號
原 告 侯色玉
被 告 南亞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商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簡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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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亞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