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台灣製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
法定代理人 侯蔡雪吟
8
代 理 人 蔡朝安律師、胡宗典律師
相 對 人 冰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冰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明細表。
二、相對人冰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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