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更(二)字,99年度,245號
TCHM,99,上更(二),245,2012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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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更(二)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文炳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 律師
      王勝和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
年度訴字第872號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015、2103、2271號),
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2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鄭文炳部分撤銷。
鄭文炳共同連續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未扣案之所得財物新臺幣伍拾柒萬伍仟伍佰貳拾壹元應與鍾克明鄭鳳鶯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苗栗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鄭文炳鍾克明鄭鳳鶯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犯罪事實
一、鄭文炳於民國90年至93年間,擔任苗栗縣議會議員職務,為 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 公務員,並於90至94年度間兼任非營利性質之社團法人即苗 栗縣苑裡鎮「苑東社區發展協會」(下稱「發展協會」)理 事長。緣苗栗縣政府依據「中央對臺灣省各縣(市)政府計 畫及預算考核要點」第5點第6目訂定「苗栗縣政府推展社區 發展補助要點」,於苗栗縣政府會計科目「社會運動」項下 之「社區活動經費」每年編列予每位縣議員新臺幣(下同) 100萬元之補助款項,凡各社區發展協會辦理各項社區發展 工作時,經縣議員建議予以補助者,縣政府即依建議自提出 建議之縣議員補助款下核撥經費補助。詎鄭文炳竟利用縣議 員對於「社區活動經費」補助款項(下稱議員社團補助款) 有建議權之職務上機會,與受聘為「苑東社區發展協會」總 幹事之鍾克明及會計職務之鄭鳳鶯(上2人共同所為之本案 犯行,已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872號判處罪 刑確定),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利用職務上機會 詐取財物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於90至92年間之如附表所示 之時間為下列犯罪行為:鄭文炳鍾克明鄭鳳鶯3人明知 苗栗縣各社區協會辦理各項社區發展工作,須確有舉辦如實 之活動、或申請舉辦之活動實際支出費用,始能申請自苗栗 縣議員補助款項下申報確實使用之款項以核撥補助,其3人 亦皆明知如附表所示之活動並未舉辦或僅支出少數費用,依 上述要點規定,不得申請議員社團補助款之補助,或僅得申



請實際支出費用,鄭文炳竟仍指示鍾克明或向如附表所示之 不知情商號人員取得空白單據(均已事先蓋好店家印章,內 容或為全部或一部空白,此部分之商家人員雖授權鍾克明自 行填載已蓋好店章之收據內容,然並無積極證據足認其等與 鄭文炳鍾克明鄭鳳鶯三人有共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 財之犯意聯絡)、或以非支用於所申請活動之憑據充為支出 單據(起訴書誤載均係取得空白單據填載申報活動支出), 及取得其他活動相片或合成照片,製作憑證以詐領上述議員 社團補助款,並由鍾克明分別以此等憑據與不實之活動照片 黏貼於憑證,持所製作之黏貼憑證及領據蓋章,以「發展協 會」名義向苗栗縣苑裡鎮公所(下稱苑裡鎮公所)申請上述 議員社團補助款,於經苑裡鎮公所初步審查後,轉報苗栗縣 政府,使苗栗縣政府誤以為所檢附之憑證係屬真實而分別於 如附表所示之取款方式,核撥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予「發展協 會」,並先後由鍾克明、或鄭鳳鶯至苑裡鎮公所領取受款人 為「發展協會」之公庫支票,存入「發展協會」設於苗栗縣 苑裡鎮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領,後因鄭文炳 之個人債務問題,上述苑裡鎮農會帳號帳戶經鄭文炳之債權 人聲請查封,由鄭文炳鍾克明鄭鳳鶯三人改以「發展協 會」為名義人,鄭文炳為代表人,至「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下稱新竹商銀,現已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苑裡分行另申請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以供上述補助款存入兌現提領;鄭文炳鍾克明鄭鳳鶯三 人共同以上述方式,利用職務上之機會,連續向苗栗縣政府 詐欺取得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合計57萬5521元。二、案經苗栗縣調查站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鄭文炳及其辯護人於本審主張證人鍾克明鄭鳳鶯2 人之偵訊筆錄為審判外之陳述而不具有證據能力之部分( 見本審卷一第100頁反面、本院上訴審卷第51頁反面); 有關證人鍾克明鄭鳳鶯於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因按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 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 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此係 因上開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雖仍為審判外之陳述, 但立法者衡量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 實施公訴,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鑑定人之權,且實務 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



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 為兼顧理論與實務為由,而對「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 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例外規定除有顯不可信之情況者外 ,得為證據。本案以下所引用之證人鍾克明鄭鳳鶯於檢 察官偵訊中經具結所為之陳述,本院審酌證人鍾克明、鄭 鳳鶯於檢察官偵訊時既均經具結在卷,且到庭檢察官、被 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亦未提出、主張任何可供證明證人鍾 克明、鄭鳳鶯於檢察官偵訊時經具結所為之陳述,究有如 何之客觀上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此與證據力之判斷不同) ,以供本院得以即時調查,故認證人鍾克明鄭鳳鶯於檢 察官偵訊時經具結結證所為之證詞,自均得為證據而有證 據能力。
(二)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審復主張證人鍾克明鄭鳳鶯2人之 調查站之筆錄為審判外之陳述而不具有證據能力之部分( 見本審卷一第100頁反面、本院上訴審卷第51頁反面), 因證人鍾克明已於原審、本院上訴審及本審到庭作證、證 人鄭鳳鶯亦已於原審及本院更一審結證,且本審並未引用 證人鍾克明鄭鳳鶯於調查站之證述內容,作為認定被告 成立犯罪之不利事證,故不予論述其證據能力。(三)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第1項)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 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第2項)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 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 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 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 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 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經查,有關下述所 引用其餘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 之證據,業經本審於審理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之調查 ,且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 異議(見本審卷二第14至28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 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故認為適當 而均得以作為證據,是前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之規定,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鄭文炳對於伊於90年至93年間,擔任苗栗縣議會議 員職務,並於90至94年度間兼任上述「發展協會」理事長,



而「發展協會」由鍾克明擔任總幹事,鄭鳳鶯擔任財務工作 等情坦承不諱,然矢口否認有何上揭共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 取財物之罪,被告之辯解及其辯護人之辯護意旨略以:被告 雖身為「發展協會」理事長,惟因繁忙於公務,並不知「發 展協會」其他人員於申領財物,有踰法蹈矩之行為;及議員 對於縣政府僅有建議核撥款項之權限,惟此建議仍須各鄉鎮 公所及縣政府為初審及複核,非最終權限,難謂為地方制度 法所定之議員職權;又被告取得之部份補助款項,均使用於 與「發展協會」有密切相關之公益活動,並無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意圖,鍾克明雖證稱向廠商拿空白收據係受被告之指示 ,然鍾克明在「發展協會」是總幹事,理事會通過的案子, 鍾克明是執行者,從鍾克明筆錄及相關證人筆錄來看,辦活 動是由鍾克明與廠商接洽,沒有一個案子是由被告與廠商接 洽,核銷資料也是鍾克明填寫的,理事長的私章是放在總幹 事鍾克明那裡方便核銷,申請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與被告無涉 再被告並未指示鄭鳳鶯另立帳冊及開立個人帳戶將詐領之補 助款存入被告帳戶中,附表所示之補助款,被告並未以個人 之名義做相關活動之補助,該等款項乃供社區發展協會做為 旅遊活動、紀念品及紅白帖之使用;而依據地方制度法縣議 員之職權不包括本案補助款,且依罪刑法定之義,刑事處罰 不得類推適用或擴張解釋,本件原審以擴張解釋地方制度法 有關縣議員之職權範圍,顯然違背罪刑法定主義;新竹商銀 苑里分行所設之00000000000000號個人帳戶,並非被告個人 之帳戶,領取該帳戶款項須蓋用發展協會大章、被告小章及 會計鄭鳳鶯小章(聯名章),原審認係挪為私用,顯有違誤 ;綜合鍾克明所為證言,因有該等辦活動後有未獲核准補助 款經驗,是理事會口頭決議係屬權宜措施,並非被告所能單 獨決定;據證人張雲明之證詞,可知鍾克明極可能貪圖方便 始向商家索取空白單據,但是否全然未消費或以小額消費累 積以大面額單據核銷,其實情為何,尚有疑義,自不得遽為 被告不利之認定;補助款既經開立禁止背書轉讓公庫支票限 制該補助經費而僅得在社區發展協會專戶提領,被告絕無擅 自挪為己用之可能;另依原判決附表所列之90年度詐領金額 經計算應為89088元,原判決誤載為99088元云云。二、本院查:
(一)被告與鍾克明鄭鳳鶯3人均明知如附表所示之活動並未 舉辦、或僅實際支出少數費用,竟以取得不知情之商家人 員事先蓋好店章、同意授權其填載全部或一部內容之空白 單據、或以非支用於所申請活動之憑據充為支出單據,填 載不實活動內容(以無報有)、或僅實際支出少數費用而



虛報數額(以少報多),並取得不實之活動照片、或製作 合成照片,將前開收據、照片黏貼於憑證並蓋用「發展協 會」章戳,持所製作之黏貼憑證及領據,由「發展協會」 具名向苑裡鎮公所行使以申請如附表所示之議員社團補助 款,於經苑裡鎮公所初步審查後,轉報苗栗縣政府,苗栗 縣政府誤以為所檢附之相關憑證係屬真正而分別於如附表 所示之時間,核撥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予「發展協會」,鍾 克明、鄭鳳鶯並先後至苑裡鎮公所領取受款人為「發展協 會」之公庫支票,存入「發展協會」苑裡鎮農會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領,後因被告之個人債務問題,上 述苑裡鎮農會帳號帳戶經被告之債權人聲請查封,改以上 述「新竹商銀」苑裡分行之帳戶供上述補助款存入兌現提 領而詐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等情,已據證人鍾克明於偵查 、原審、本院上訴審及本審審理時證述明確:
1、證人鍾克明於偵查中證稱:「(問:鄭鳳鶯稱她的印章都 交給你蓋,憑證都不是她黏的?)那些憑證都是她要看過 ,我跟她說明之後,她才蓋,我沒有保管她的印章,我也 沒有幫她蓋過。」、「(問:這些不實的收據,是否是你 去拿的?)那些沒有做的項目,是鄭文炳跟八八五綜藝團 、黑貓惠自助餐講好之後,才叫我去拿回來填的,他〈指 鄭文炳〉跟我說以後只要溢領及冒領的繳回去就沒事,他 既然跟我說沒事,我就做。」、「(問:領〈應係理之誤 〉事長鄭文炳的印章憑證上是誰蓋的?)每一件他都知道 ,他有看過都知道,他就說可以,所以我就替他蓋,會計 自己蓋。」、「(問:為何要做這麼多假照片?)因為有 了收據,就要照片證明有辦活動,我就問鄭文炳照片怎麼 辦,他就說比較接近的照片拿來貼就好,合成照片是請我 朋友幫我合成的,但是我朋友也是請人家做的,做一張一 百元,還說要向我要錢,我就說應該要向會計申請,一共 做了十幾張,後來他被車子撞死,就沒有來請照片的款項 ,剛開始做的時候,有些做的很不好,我很不滿意,後來 鄭文炳就說,要不然貼貼看,看可不可以過。」、「(問 :做假的憑證、收據,是你自己本來想要這麼做,還是鄭 文炳叫你這樣做?)是鄭文炳叫我想辦法做這些,想辦法 把錢領出來,所以我才跟他說大筆的錢,他要自己想辦法 有收據來報,他才叫我去跟八八五綜藝團及黑貓惠拿,黑 貓惠是鄭文炳的親妹妹,小張的收據我們本來就有。」( 偵字卷第111至112頁)、「(問:領現金是誰在領?)大 部分是鄭鳳鶯在領,有時她叫我去領,領回來之後,我還 是交給鄭鳳鶯。」、「(問:到底是誰的意思要去弄偽造



的發票給縣政府?)跟我上次講的一樣,是鄭文炳跟我說 ,錢可以下來,他先打電話給八八五綜藝團及黑貓惠講好 ,然後再叫我去拿收據回來寫向公所報帳申請補助。」、 「(問:既然沒有舉辦,為何要申報?)鄭文炳跟我講說 報看看,如果可以領就把它領下來,如果萬一被發現繳回 去就沒事。」、「(問:鄭文炳是否知道這些詐取財物的 事情?)當然知道,要不然他當什麼理事長。」、「(問 :鄭文炳他都有經手憑證蓋章?)他都有同意。」、「( 問:他〈指鄭文炳〉知否你們都沒有實際舉辦活動?)他 當然知道,是他叫我做的,我上次已經講過了,跟今天的 都一樣。」(偵字卷第128至130頁)等語。 2、證人鍾克明於原審法院審理中結證:『(問:你們「苑東 社區發展協會」在銀行的存摺有幾本?)銀行一本、農會 一本。』、『(問:銀行是何銀行?)以前是「新竹商業 銀行」,現在是「渣打銀行」。』、『(問:為何會有兩 本?)本來公款是在農會,農會本來出入就很正常,結果 有一次理事長鄭文炳的帳戶被扣押,錢就有問題,沒有辦 法領出來,商人要來拿錢時沒有辦法,我們就在「新竹商 銀」再設一本,讓補助款進來時,可以出入。』、『(問 :剛才證人鄭鳳鶯有提到,去開「新竹商銀」的簿子是因 為理事長在當議員,供議員的補助款使用,有無這件事? )不是這樣的,農會被假扣押之後約一個禮拜,才再去開 「新竹商銀』的帳戶。這個應該可以從農會設立的日期可 以確定,是在農會被扣押一週後才再設「新竹商銀」的這 個帳號。』、「(問:什麼錢一直進來?)我們請的活動 費。」、「(問:向何單位請領的錢?)縣政府,如果進 到農會就不能領出來,就再開一個銀行的帳戶,把錢領出 來。」等語(原審法院97年3月4日審理筆錄)。 3、證人鍾克明於本院上訴審之審理時證述:『(問:「苑東 社區發展協會」向苗栗縣政府申請社區活動經費,申請何 人去辦理?)理事會通過,由我負責填寫文件辦理的。』 、「(問:每次辦活動經過理事會通過才辦活動?)是。 」、「(問:有無理事會會議記錄?)沒有。」、「(問 :如何說是理事會通過?)只是口頭上談一談而已,並沒 有紀錄。」、「(問:是否可以說明活動經費可以辦理哪 些活動?)藝文活動、體育活動、社區會員參觀旅遊活動 、社區會員大會餐會,大概都是用在社區活動,零零碎碎 的。」、「(問:社區年節禮品能不能使用經費?)可以 。只要是理監事會通過都可以。」、「(問:何人決定要 辦什麼樣的活動?)只要理事會口頭通過,不違法就可以



辦理。」、「(問:申請是個案申請?或是年度申請的? )個案。」、「(問:每個個案要辦才申請經費?)是。 」、「(問:經費有無上限?)我不太了解,例如我申請 金額概算五萬元,縣政府有時批一萬,或是二萬元,不會 按照我們申請的金額核准。」、「(問:是先申請經費, 再辦活動?)是先申請經費再辦活動。」、「(問:為何 你於地院97年1月29日陳述社區的旅遊、自強活動、理事 會開會餐費、紀念品,不能申請經費?)縣政府不給我們 這個經費。」、「(問:可不可以認定於剛才辦活動的經 費?)縣政府不會給我們這筆經費,這部分我們可以用社 區的捐款來支出,我們的經費有社區會費、地方捐贈。」 、「(問:不補助的理由?)我不知道,但是他們每年都 有限制說某某經費不能申請,但是他會給我說若是宣導品 的話,是可以申請的。」、「(問:你於偵查中陳述你拿 空白不實單據申請補助款,鄭文炳請你向八八五綜藝團、 黑貓惠自助餐,拿空白單據填寫?)是。」、「(問:鄭 文炳如何說的?)他拿縣政府核准的單給我,理事會說我 們請請看,他說以前辦的都沒有經費給我們,現在我們既 然有補助,上一期的沒有補助,所以這一期我們請請看, 但是申請要有單據,所以我們想說之前我們有請八八五綜 藝團、黑貓惠自助餐,所以我就請理事長鄭文炳先打電話 給他們,我再過去拿,我去拿的時候,他們就拿給我了, 所以我認為鄭文炳可能有事先打電話給他們了。」、「( 問:你自己去拿單據之前,你是否認識八八五綜藝團,以 及黑貓惠自助餐的老闆?)我之前就認識了。」、「(問 :你自己已經認識了,為何需要鄭文炳先打電話?)這是 公家的事情,不是我個人的事情,所以應該由鄭文炳出面 打電話。」、「(問:沒有辦活動,補助款下來,這些照 片哪裡來的?)用舊的照片黏貼的。」、「(問:你陳述 有合成照片,為何要使用合成?)因為日期不同,因為照 片有88年、90年的,可是因為時間不同,所以我們有合成 。」、(問:另外「苑東社區發展協會」如果要致送紅白 帖如何處理?)會員家裡有人死亡,我們會送花圈、花籃 ,不送白包現金。」、『(問:「苑東社區發展協會」補 助款裡面有沒有登載過致送紅白帖的現金?)沒有。帳冊 裡面並沒有這樣的記載。』、「(問:你向八八五綜藝團 拿過多少張空白的單據?)我記得二、三次而已。」、「 (問:幾張?)一次拿一張。」、「(問:黑貓惠自助餐 拿過幾次?)一樣。」、「(問:「全民體育用品社」的 部分你拿過幾張空白的?)一張。」、「(問:這張填寫



多少錢?)大約一、二萬元,向他買好多好多的東西,都 是摸彩品,我要他開,他說他要如何開,他就拿給我說你 自己填寫。」、「(〈請審判長提示原審判決書〉問:判 決書附表編號3金星電子琴花車於90年中秋聯誼晚會,他 們確實有來嗎?)這是【守望相助隊】的晚會,...。」 、「(問:你之前陳述說提出單據核銷,事實上沒有活動 ,但是因為補助款下來,要核銷,這樣的陳述是否正確? )我們向苗栗縣政府申請說幾號辦理活動,通常我們是申 請過了我們就按照日期辦活動,但是有時候不順利,比方 三月一日要辦理,但是他們沒有核准,但是我們如期辦理 ,但是經過兩三個星期才下來補助款沒有過,不予補助, 變成我們三月一日的沒有補助,所以一、二次下來之後, 我們就會等他核准,若是沒有核准之前,縱使要辦活動的 時間到了,若是沒有核准,我們也不會辦理,等到一段時 間,他們核准下來,他們准予補助多少,但是我們因為時 間的關係,所以實際上我們並沒有辦活動,我就對理事會 說,他們就說申請看看,准了再說,而且每次辦活動他們 也會派鎮公所的人來看,我們就申請看看好了。」、「( 問:剛才陳述沒有付白包的錢,只有送花籃、花圈,用什 麼經費付的?)是協會裡面的錢付的。」、「(問:你去 八八五綜藝團、黑貓惠自助餐拿空白單據時,有無問過鄭 文炳有無打電話過去?或是有無問過鄭文炳有無打電話? )當時我有請鄭文炳說要打電話,鄭文炳他說好。我去拿 空白的單據時,我有說我們理事長要我來拿收據,他們就 說好,就拿給我的。」、「(問:關於合成照片部分,鄭 文炳知不知情?)知道,照片我們選出來,大家一起看的 。」、「(問:用舊的照片申請補助或是不同活動場合申 請補助,鄭文炳知不知情?)知道。」、「(問:「苑東 社區發展協會」有二個帳戶部分,你是否知道?)我知道 。」、「(問:為何有部分的錢要匯到另一個帳戶?)我 們原來用農會的帳戶,用了大約一年多,結果因為我們理 事長債務的問題,農會的帳戶被查封,所以我們建議說再 設一個帳戶,若是要領款的話,也是要用三個印章,所以 才有二個帳戶,等到農會的帳戶解套,所以我們才又改, 才不會因為理事長個人的問題,又被查封。」、「(問: 單據取得時,空白單據是否有同意你如何寫?或是你說單 據寫錯了?或是說比較多張我回去自己寫?)當時我是說 單據是要核銷,是否可以給我空白的單據。」、「(問: 他們是否有授權你如何寫?)給我們就是同意我們寫。」 等語(本院上訴審之98年2月26日審理筆錄);且鍾克明



更證述其在上述「發展協會」係無給職,單純義工角色, 衡情既未取得任何薪資利益,自無刻意虛偽證言之必要。 4、證人鍾克明於本審仍證稱:如附表所示之活動,有的確實 沒有辦理而向商家索取空白收據而依商家人員之授權填載 申領補助款、有的則是以非支用於所申請活動之憑據充為 支出單據申領補助款,擔任理事長之被告均知情,其未告 知商店人員前開單據係要詐領補助款,該等商家人員並不 知情,支出憑證上蓋用之理事長即被告印章雖由其保管, 但其蓋好章後都會連後附單據,先交由擔任理事長之被告 過目後再申領議員社團補助款等語(見本審卷一第202頁 反面至第216頁)。
(二)又證人即於原審已認罪之鄭鳳鶯於原審證稱:「(問:為 何有要開兩個戶頭?)因為當時理事長是做縣議員,他說 他能申請補助,要再開一個戶頭...(問:社區這兩本入 帳...,支出是記什麼?)記去旅遊開支,有東西要買, 活動要支付的」等語(見原審卷第122至123頁);於本院 更一審之審理時亦明確證述:「(問:扣案現金帳、總帳 帳冊是否你記載〈提示本案證物現金帳冊,總帳冊〉?) 是的。」、「(問:現金帳、總帳登載內容是否確實?) 確實」、「(問:何時移交?移交時現金帳記載餘額是否 與實際現金金額相符?)被告任期屆滿之後我就全部移交 給鍾克明,那天我是在板橋,我回去整理一下,就給鍾克 明請他轉交給新的理事長,金額全部都是相符的。」、『 (問:你在調查中表示「每次開理、監事會時,我都有將 總帳、現金帳的內容影印給理事會鄭文炳、總幹事鍾克明 及每位理事、監事過目、審核」,你所稱現金帳、總帳是 否即為扣案現金帳、總帳帳冊?)是的。』、「(問:社 區辦理活動之支出,是否詳細記載在現金帳之支出欄?) 是,都記在裡面,記的很詳細。」等語(見本院更一審卷 二第130頁反面至第133頁)。參以證人鍾克明於偵查所述 未辦之活動中(見96年度偵字第1015號卷第111頁),不 乏有證人鄭鳳鶯在現金帳中登載支出金額之情形,且證人 鍾克明於本審作證時亦已表明其無法清楚記憶哪些活動是 沒有舉辦、哪些是以非支用於所申請活動之憑據充為支出 單據申報等語(見本審卷一第203頁反面、第208頁),故 關於如附表所示活動是否有舉辦或有無以少報多(即實際 支出金額較少,報領金額較多),自應以證人鄭鳳鶯帳冊 之記載資料,較之證人鍾克明之記憶為可信。是如附表所 示之證人鄭鳳鶯登載之現金帳未有該項活動支出經費之記 載者,足認實際上未舉辦該活動,至證人鄭鳳鶯現金帳登



載之支出費用少於受補助之金額者,則足認雖有辦理該活 動、然係以少報多之方式詐領補助款。
(三)再如附表所示各編號之「行使詐術之不實單據」欄所載之 申領費用,均未據證人鄭鳳鶯登載於現金帳中,足認上開 單據所載金額並非屬該等活動之實際支出,而係由各不知 情之商家等人員(無證據足認事先對於詐領議員社團補助 款之部分知情而與被告、鍾克明鄭鳳鶯等人間有利用職 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先行交付蓋好店家之全 部或一部內容空白之收據同意被告、鍾克明鄭鳳鶯報帳 使用(指單據內容有鍾克明字跡或非店家人員填寫之部分 )、或由被告、鍾克明鄭鳳鶯以非支用於所申請活動之 憑據充為支出單據報領補助款(即商家人員陳稱有單據所 示之交易,但非所申請辦理活動之支用款項),如附表所 示各商行、人員提供單據之情形分別如下:
1、證人即如附表編號3、5、7、10、11、12、18所示全民體 育用品社之負責人張雲明部分:
(1)證人張雲明於偵查中結證:「(〈提示92年11月2日收據 〉問:這張是你開的嗎?)不是。」、「(問:這張收據 是否你蓋好給鍾克明?)是。」、「(問:為何提供空白 發票〈應係收據之誤〉給他?)我的印象中,他那次跟我 買一些比較小樣的贈禮品,因為當時也有客人,沒有辦法 逐一寫,他就要求我將空白收據給他回去慢慢填,印象中 是給他三張空白的。」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1015號卷第 8至9頁)。
(2)證人鍾克明於本審雖一度證述:全民體育用品社的收據並 非張雲明提供云云(見本審卷一第211頁反面)。然證人 張雲明於本審審理時到庭證述:其為全民體育用品社之老 闆,如附表編號3、5、7、10、11、12、18所示全民體育 用品社之單據上面之該社印文均為真正,但其上內容並非 其所書寫,其記得很久以前有1次,時間已經記不得,苑 東社區發展協會的總幹事鍾克明有到其店裡,當時鍾克明 並未表明要辦什麼活動,只是在其店裡架上看了很多的產 品,記得好像有20幾種產品,例如杯子20個,便當盒10個 ,袋子20個等,總金額好像有4萬元以上的等值價錢。那 當天就是也很匆忙的時間,他就很匆忙地挑了很多的東西 ,然後要登記。其就趕快登記,要包裝,因為其店內的收 據1張只有7個項目,有20幾種的項目,要用到4、5張以上 的收據,所以說,當天也沒有馬上開立這個收據,其記得 好像是其問鍾克明要怎麼寫,鍾克明也說他要想看看要怎 麼寫,是要報帳,或者是要核銷種種的,其就1次提供多



張單據給鍾克明,並向鍾克明稱:「總幹事,乾脆我收據 給你,請你自己來寫」,其有提供7張空白收據給鍾克明 作為報銷填載用,但不知是用來詐領補助費等語(見本審 卷一第222至225頁反面)。又證人鍾克明於本審審理時亦 曾證稱前開如附表編號3、5、7、10、11、12、18所示全 民體育用品社之單據上有其書寫之字跡(見本審卷一第20 2頁至第211頁)。是前開如附表編號3、5、7、10、11、 12、18所示全民體育用品社之單據,均係由不知情之證人 張雲明以上開方式提供蓋好店章之空白單據授權鍾克明填 寫內容,足以認定。證人鍾克明於本審所稱:全民體育用 品社的上開收據並非張雲明提供云云,並非可採。 2、又證人即如附表編號1、5所示吉東芳商行之人員鄭碧珠於 本院更一審時證稱:「(問:這兩張收據是你開的?)是 我開的」「(問:收據上面全部都是你寫的?)是小姐寫 的」「(問:確實有這些買賣?)有「(問:發展協會總 幹事鍾克明說並沒有這些買賣。只是向你拿空白收據,對 他所言有何意見?)一定有買才有收據)」等語(見本院 更一審卷一第121頁反面至第122頁反面);證人鄭碧珠於 本審審理時則到庭證述:如附表編號1、5所示收據上的店 章為真正,且其上的字係其先生所書寫,確有實際交易, 但其已忘記交易對象為何人及將收據交給何人,是否交給 鍾克明,因時隔已久,已無法確定,但不能確定這2張收 據是否鍾克明前來購買物品所開立等語(見本審卷一第21 9至221頁反面)。證人鍾克明於本審審理時證稱:如附表 編號1、5所示吉東芳商行收據所示應有此交易,但實際上 有無辦活動,已經不記得了等語(見本審卷一第204頁反 面至第205頁),徵以證人鍾克明於本審同時證稱:除了 店家提供空白收據的情形以外,其餘有實際交易的部分, 是以非支用於所申請活動之憑據充為支出單據等語(見本 審卷一第203頁、第208頁),且依上揭證人鄭鳳鶯於本院 更一審之證述及現金帳中未有此部分之支出登載,又如附 表編號1、5所示吉東芳商行收據確經被告、鍾克明等人用 以黏貼於憑證上據以申請補助款(見本院更一審卷一第65 、66頁),足認如附表編號1、5所示吉東芳商行之收據, 係由被告、鍾克明鄭鳳鶯等人以非支用於所申請活動之 憑據充為支出單據黏貼在申請憑單上,用以詐領補助費。 3、證人即如附表編號3、6、19所示金星電子琴花車之人員黃 明洲於調查站及偵訊證述如附表編號3、6、9所示金星電 子琴花車之收據章為真正,且係其或前妻、店內小姐所開 立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1015號卷第16、17、24頁),且



證人黃明洲於調查站先稱如附表編號3、6所示之活動,既 然有開收據,應該就是有去搭舞台、燈光、音響云云,然 其後閱覽活動照片後又稱:前開舞台不是我搭設的,但無 法確定是否有請同業來幫忙(見96年度偵字第1015號卷第 16、17頁),且於偵訊時明確證稱:如附表編號19所示活 動,其沒有去搭這場,也沒有請別人去搭,可能是在開別 的收據時,不小心多撕1份給鍾克明等語(見96年度偵字 第1015號卷第24、25頁)。衡以證人黃明洲因己提供不實 收據供被告、鍾克明等人報帳而恐己涉有刑責,容就其有 無搭設上開舞台,難期為真實之陳述,且證人黃明洲於調 查站閱完照片後,已表示如附表編號3、6所示之活動,不 確定是否為其所搭之舞台,並於偵查中明確證稱其未搭建 如附表編號19所示之活動,徵以證人鄭鳳鶯於本院更一審 之前開證述及現金帳中未有此部分之支出登載,又如附表 編號3、6、19所示黃明洲出具之收據確經被告、鍾克明等 人用以黏貼於憑證上據以申請補助款(見本審扣案物影本 卷第22、64、214頁),足認如附表編號3、6、19所示黃 明洲出具收據,係由被告、鍾克明等人以非支用於所申請 活動之憑據充為支出單據黏貼在申請憑單上,用以詐領補 助費。
4、證人即如附表編號4、7、8、10至14、16、17、20所示苑 裡八八五綜藝團之經營者鄭國慶部分:
(1)證人鄭國慶於調查中證述:「〈提示「苑東社區發展協會 」90年辦理民俗技藝長青才藝表演活動檢附單據與活動照 片,即附表編號4〉(問:收據中的店家圖章及負責人印 章是否為你所有?其摘要、總價與金額是否為你的筆跡? )〈經檢視後作答〉大小印章是我的,但收據上的字跡不 是我的字跡。」、「(問:所附照片是否為你「苑裡八八 五綜藝團」所搭設的舞臺?)我們沒有油壓舞臺車,有可 能是同業的舞臺。」(見96年度偵字第1015號卷第71頁反 面);於偵查中結證:「(問:90年11月23日民俗技藝活 動〈即附表編號4〉,你有無去搭這場?)...,那是舞臺 車,不是我的舞臺。」、「(問:91年9月21日中秋聯歡 晚會〈即附表編號8〉,是否有去搭建?)〈提示照片及 收據〉...,那一場不是我做的。」、「(問:既然不是 你做的,為何有你的收據?)收據是我的,但筆跡不是我 的,....。」、「(問:91年11月13日苑東長青藝文活動 〈即附表編號10〉是否你去搭的?)〈提示照片及收據〉 ...,不是我的音響及舞臺。」、「(問:91年12月25日 年末老人才藝表演活動〈即附表編號11〉,是否是你做的



?)〈提示照片及收據〉這個是舞臺,不是我的音響,他 的照片我沒有看過,收據不是我開的,筆跡也不是我的」 、「(問:92年3月4日慶祝婦女節活動〈即附表編號13〉 ,是否你做的?)〈提示照片及收據〉)那是電子琴花車 。」、「(問:你有無替他叫這臺電子琴花車?)沒有, 不同間〈指不同商號〉。」、「(問:91年12月25日為何 有辦一場行憲紀念日活動〈即附表編號12〉?)〈提示照 片及收據〉這個收據不是我寫的,我不知道他為何寫那麼 多錢,因為他常拿回來換,這是小場,差不多一萬三而已 。」、「(問:92年3月15日社區民謠歌唱活動〈即附表 編號14〉,是你辦的?)〈提示照片及收據〉這個是電子 琴花車,那個不是我的電子琴花車。」、「(問:92年5 月3日,慶祝母親節活動〈即附表編號16〉,是你辦的? )〈提示照片及收據〉這是舞臺車,不是我的音響。」、 「(問:為何還是用你的收據?)那收據不是我寫的。」 、「(問:92年9月8日慶祝中秋節活動〈即附表編號17〉 ,是你辦的?)〈提示照片及收據〉這也是舞臺車,沒有 我的設備,收據也不是我寫的。」、「(問:92年12月12 日常青藝文活動〈即附表編號20〉,是你辦的?〈提示照 片及收據〉)那是我的舞臺及音響。」、「(問:既然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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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