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0年度,76號
TYDV,100,勞訴,76,2012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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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76號
原   告 翁智冠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 律師
被   告 呂貴芳
      黃應貴即祥震工程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呂傳勝 律師
被   告 資訊家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蕙原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 律師
被   告 嘉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長榮
參加訴訟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訴訟代理人 翁國棟
      陳曉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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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訊家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緬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