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76號原 告 翁智冠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 律師被 告 呂貴芳 黃應貴即祥震工程行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呂傳勝 律師被 告 資訊家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蕙原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 律師被 告 嘉緬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長榮參加訴訟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訴訟代理人 翁國棟 陳曉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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