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572號
SLDV,101,補,572,2012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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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72號
原 告 慧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李忠良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林紹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麟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華琳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柒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零叁佰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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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麟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慧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