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簡字,100年度,28號
HUEV,100,虎簡,28,201206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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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虎簡字第28號
原   告 楊坤益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被   告 楊博紘原名楊坤霖.
      楊育承原名楊坤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潘明燦
被   告 楊黃英
      楊品林(原名楊惠珠)
      楊肅慧
      楊真實
      楊明遠
      楊豐賓(楊施忠之繼承人)
      楊倉閔(楊施忠之繼承人)
      楊學雄
      楊學從
      楊學文
      楊學進
兼上六人
訴訟代理人 楊信風(楊施平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 月12日
所為之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附表一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一【即增列被告楊肅慧應有部分比例之表示】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秀虹
附表一:(二崙鄉○○○段大北園小段54之4地號)┌──────────────┬──────────────┐




│共 有 人 姓 名 │應有部分比例 │
├──────────────┼──────────────┤
│被告楊博紘即楊坤霖 │42分之3 │
├──────────────┼──────────────┤
│原告楊坤益 │42分之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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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楊育承即楊坤哲 │42分之3 │
├──────────────┼──────────────┤
│被告楊黃英 │42分之3 │
├──────────────┼──────────────┤
│被告楊惠珠 │42分之3 │
├──────────────┼──────────────┤
│【被告楊肅慧 】 │【42分之3】 │
├──────────────┼──────────────┤
│被告楊信風 │21分之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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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