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6727號
TYDV,101,司促,16727,2012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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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727號
債 權 人 蘇呂寶珠即鉅鼎國際聯合事務所

之4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加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權人設立登記資料並查明設立型態
為合夥或獨資商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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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