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727號債 權 人 蘇呂寶珠即鉅鼎國際聯合事務所 之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加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權人設立登記資料並查明設立型態 為合夥或獨資商號。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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