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62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芸安即林秀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林芸安即林秀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