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21號
原 告 浩鑫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余宏輝(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 律師
張人志 律師
周逸濱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代 表 人 曾瑞育(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程炳燿
蔡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因關稅法事件,業經本院於101 年5 月31日辯論終
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
101 年7 月4 日上午9 時40分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陳姿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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