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1年度,953號
TCEV,101,中小,953,2012062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95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呂耀能
複代理人  程秀萍
被   告 蔡銘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柒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蔡玟琪前就讀臺南女子技術學院時,邀被 告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嗣 先後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於本教育階段尚積欠如主文所示 本金及利息等語,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為證。被告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 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堪信原 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 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100元 (裁判費1,00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借款金額(│餘欠本金(│ 利 息 │ 違 約 金 │
│ │新台幣) │新台幣) │ │ │
├──┼─────┼─────┼─────────────┼─────────────┤
│ 一 │52,369元 │ 36,398元 │自99年12月1日起至100年5月4│自100年1月2日起至100年7月1│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1.61%計算 │日止,按週年利率1.61%之百 │
├──┼─────┼─────┤,自100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 │分之十計算,自100年7月2日 │
│ 二 │52,368元 │ 52,368元 │止,按週年利率5.366%計算。│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
│ │ │ │ │5.366% 之百分之二十計算。 │
├──┼─────┼─────┼─────────────┼─────────────┤
│合計│ │ 88,766元 │ │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