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0706號
TPDV,101,司促,10706,2012051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7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龍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巨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柏科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叁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1/1頁


參考資料
龍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科萊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