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97號
TYDV,100,重訴,97,201205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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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7號
原   告 陳蘇𤆬治
      陳寶瓊
      陳淑麗
      陳文鶯
      邱俊宏
      邱勝飛
      邱志成
      邱碧姿
      邱新永
      邱顯宗
      邱萬得
      蔡邱玉蘭
      邱芳汶
      黃陳草鳳
      葉王沅
      葉月寶
      葉美娜
      沙陳銅銀
      陳韻
      陳文毅
      張李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
被   告 范明康
      巫德星
      歐李鳳
      張文武
      楊肇龍
      賴振祥
      賴存根
追加 被告 歐秀娟
      劉貞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世炎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19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中關於「賴振洋」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賴振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職權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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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