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7號原 告 陳蘇𤆬治 陳寶瓊 陳淑麗 陳文鶯 邱俊宏 邱勝飛 邱志成 邱碧姿 邱新永 邱顯宗 邱萬得 蔡邱玉蘭 邱芳汶 黃陳草鳳 葉王沅 葉月寶 葉美娜 沙陳銅銀 陳韻 陳文毅 張李瑞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被 告 范明康 巫德星 歐李鳳 張文武 楊肇龍 賴振祥 賴存根追加 被告 歐秀娟 劉貞祥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世炎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中關於「賴振洋」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賴振祥」。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職權 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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