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00年度,420號
SCDV,100,竹簡,420,2012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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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竹簡字第420號
原   告 子○○
      寅○○
      玄○○
      亥○○
      未○○
      B○○
      天○○
      甲○○
      申○○
      宙○○
      I○○
      癸○○
      辛○○○○○○○○
      E○○
      F○○
      戊○○
      丁○○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
複代理人  K○○
      宇○○
被   告 A○○
訴訟代理人 許民憲律師
複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乙 ○
被   告 卯○○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
複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被   告 丑○○
      己○○
      H○○
      壬○○
      酉○○
      黃○○
      午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午○、卯○○應連帶給付原告子○○玄○○亥○○未○○天○○甲○○宙○○I○○癸○○、L ○○、E○○F○○戊○○丁○○丙○○各新臺幣 叁萬元;給付原告寅○○申○○B○○新臺幣各陸萬元 ,及除丙○○之外均自民國100 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丙○○部分自民國100 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午○、丑○○應連帶給付原告子○○玄○○亥○○未○○天○○甲○○宙○○I○○癸○○、L ○○、E○○F○○戊○○丁○○丙○○各新臺幣 壹萬元、給付原告寅○○申○○B○○各新臺幣貳萬元 ,及除丙○○之外均自民國100 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丙○○部分自民國101 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午○、己○○應連帶給付原告子○○玄○○亥○○未○○天○○甲○○宙○○I○○癸○○、L ○○、E○○F○○戊○○丁○○丙○○各新臺幣 玖仟伍佰貳拾肆元、給付原告寅○○申○○B○○各新 臺幣壹萬玖仟零肆拾捌元,及除丙○○之外均自民國100 年 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丙○○部分自民國101 年1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午○、H○○應連帶給付原告子○○玄○○亥○○未○○天○○甲○○宙○○I○○癸○○、L ○○、E○○F○○戊○○丁○○丙○○各新臺幣 玖仟伍佰貳拾肆元、給付原告寅○○申○○B○○各新 臺幣壹萬玖仟零肆拾捌元,及除丙○○之外均自民國100 年 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丙○○部分自民國101 年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被告午○、壬○○應連帶給付原告子○○玄○○亥○○未○○天○○甲○○宙○○I○○癸○○、L ○○、E○○F○○戊○○丁○○丙○○各新臺幣 玖仟伍佰貳拾肆元、給付原告寅○○申○○B○○各新 臺幣壹萬玖仟零肆拾捌元,及除丙○○之外均自民國100 年 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丙○○部分自民國101年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被告午○、酉○○應連帶給付原告子○○玄○○亥○○未○○天○○甲○○宙○○I○○癸○○、L ○○、E○○F○○戊○○丁○○丙○○各新臺幣 玖仟伍佰貳拾肆元、給付原告寅○○申○○B○○各新 臺幣壹萬玖仟零肆拾捌元,及除丙○○之外均自民國100 年



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丙○○部分自民國101 年1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被告午○、黃○○應連帶給付原告子○○玄○○亥○○未○○天○○甲○○宙○○I○○癸○○、L ○○、E○○F○○戊○○丁○○丙○○各新臺幣 柒仟壹佰肆拾叁元、給付原告寅○○申○○B○○各新 臺幣壹萬肆仟貳佰捌拾陸元,及除丙○○之外均自民國 100 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丙○○部分自民國101年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被告午○應給付原告子○○玄○○亥○○未○○、天 ○○、甲○○宙○○I○○癸○○、L○○、E○○F○○戊○○丁○○丙○○各新臺幣貳萬元;給付 原告寅○○申○○B○○各新臺幣肆萬元,及除丙○○ 之外均自民國100 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丙○○部分自 民國100 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另給付原告子○○玄○○亥○○未○○、天○ ○、甲○○宙○○I○○癸○○、L○○、E○○F○○戊○○丁○○丙○○各新臺幣貳萬元、給付原 告寅○○申○○B○○各新臺幣肆萬元,及均自民國10 1 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九、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十、訴訟費用由被告卯○○負擔百分之十六,被告丑○○、己○ ○、H○○壬○○酉○○各負擔百分之六,被告黃○○ 負擔百分之四,被告午○負擔百分之三十,餘由原告負擔。十一、本判決第一項至第八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卯○○如於假執 行程序實施前,各以新臺幣叁萬元為原告子○○玄○○亥○○未○○天○○甲○○宙○○I○○癸○○、L○○、E○○F○○戊○○丁○○、丙 ○○供擔保;另各以新臺幣陸萬元為原告寅○○申○○B○○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被告午○與全體會員訂立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團體性合 會契約,由被告午○任會首成立互助合會(下稱系爭合會) ,含原告在內共48人為會員,約定自民國97年9 月1 日起至 101 年8月1日止,每月1日開標,每月每會新臺幣(下同)1 萬元,採內標制。原告均為尚未得標之活會會員,其中原告 M○○、申○○B○○及借用未成年女兒C○○名義為會 員,各有2個活會,其餘原告均為1個活會;而被告等人均為 已得標之死會會員,其中卯○○有3 個死會。詎被告午○自



99年11月1日會期後即不知去向,同年12月1日即無再開標, 現尚餘21會期未開標(自99年12月1日至101年8月1日)。二、嗣被告午○、A○○卯○○丑○○均自99年12月起即未 繳納死會會款,午○、A○○丑○○應給付之死會會款總 額為210,000元(10,000x21),每一活會會員可分得金額為 10,000元(210,000/21)、卯○○應給付之死會會款總額為 630,000元(10,000 x3 x21),每一活會會員可分得金額為 30,000元(630,000/21)。被告己○○H○○壬○○酉○○自100年1月起即未繳納死會會款,其應給付之死會會 款總額為200,000元(10,000x20),每一活會會員可分得金 額為9,524 元(200,000/21,小數點後四捨五入)。被告黃 ○○自100年6月起即未繳交死會會款,其應給付之死會會款 總額為150,000元(10,000x15),每一活會會員可分得金額 為7,143 元(150,000/21,小數點後四捨五入)。依民法第 709 條之9第3項規定,如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該 未得標之會員得請求給付全部會款,本件被告經原告多次催 討均未予理會,爰依上開計算方式及合會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會款。
三、又系爭合會之J○○部分,實係被告卯○○化名參加,爰同 依合會之法律關係向被告卯○○請求。
四、另系爭合會之戌○○、N○○部分,為被告午○所虛擬冒名 入會,惟按民法第709 條之2第2項「合會會首不得兼為同一 合會之會員。」故被告午○以虛擬戌○○、N○○之名為會 員之部份,合會契約顯為無效。原告遭被告午○詐騙之金額 ,核其性質為純粹財產上損害及純粹經濟上損失,而被告午 ○既係以詐欺或偽造文書之方法致原告等受有財產上之損害 及經濟上損失,顯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及違反保護 他人之法律,加損害於原告,是被告午○應依民法184條第1 項後段、第2項規定,對原告負損害賠償之責。五、對於被告答辯所為之陳述
(一)被告A○○於本院另案100 年度竹簡字第59號給付會款事 件中,自承均知悉其與會首午○間之合會存在,且於事後 亦出面以自己之名義與多個合會之未得標會員和解,故依 民法第169 條之規定,難認訴外人巳○○代理被告A○○ 之行為,非屬容忍授權,而無效之。且訴外人巳○○已多 次使用自己之名義參與午○為首之合會(含非本件合會) ,故訴外人巳○○根本無須冒用被告A○○之名義入會, 且經查訴外人巳○○無財產資力,亦無可能每月繳付高達 數十萬元(連同其他合會)之會款。
(二)被告A○○主張會首午○冒用他人名義兼為會員部份,而



有同法第709 條之2第2項之適用,該合會屬無效之合會。 然系爭合會是會首與全體會員共同締立交付會款及標取合 會金之團體性合會契約,與傳統單線性合會契約有間,不 僅會首與個別會員間有契約關係,個別會員與會員間亦有 契約關係,故應僅被告A○○與會首午○間之合會無效, 非與其他會員之合會契約無效。
六、原告為此聲明:
(一)被告午○、卯○○應連帶給付原告子○○玄○○、亥○   ○、未○○天○○甲○○宙○○I○○癸○○   、L○○、E○○F○○戊○○丁○○丙○○各  3萬元;給付原告寅○○申○○B○○各6萬元,及除  丙○○之外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丙○  ○部分自民事準備一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午○、丑○○應連帶給付原告子○○玄○○、亥○   ○、未○○天○○甲○○宙○○I○○癸○○   、L○○、E○○F○○戊○○丁○○丙○○各  1萬元、給付原告寅○○申○○B○○各2萬元,及除  丙○○之外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丙○  ○部分自民事準備一狀繕本送達翌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午○、己○○應連帶給付原告子○○玄○○、亥○   ○、未○○天○○甲○○宙○○I○○癸○○   、L○○、E○○F○○戊○○丁○○丙○○各   9,524元、給付原告寅○○申○○B○○各19,048 元 ,及除丙○○之外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丙○○部分自民事準備一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午○、H○○應連帶給付原告子○○玄○○、亥○   ○、未○○天○○甲○○宙○○I○○癸○○   、L○○、E○○F○○戊○○丁○○丙○○各  9,524元、給付原告寅○○申○○B○○各19,048 元 ,及除丙○○之外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丙○○部分自民事準備一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被告午○、壬○○應連帶給付原告子○○玄○○、亥○   ○、未○○天○○甲○○宙○○I○○癸○○   、L○○、E○○F○○戊○○丁○○丙○○各  9,524元、給付原告寅○○申○○B○○各19,048 元 ,及除丙○○之外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丙○○部分自民事準備一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被告午○、酉○○應連帶給付原告子○○玄○○、亥○   ○、未○○天○○甲○○宙○○I○○癸○○   、L○○、E○○F○○戊○○丁○○丙○○各  9,524元、給付原告寅○○申○○B○○各19,048 元 ,及除丙○○之外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丙○○部分自民事準備一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被告午○、黃○○應連帶給付原告子○○玄○○、亥○   ○、未○○天○○甲○○宙○○I○○癸○○   、L○○、E○○F○○戊○○丁○○丙○○各   7,143元、給付原告寅○○申○○B○○各14,286 元 ,及除丙○○之外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丙○○部分自民事準備一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被告午○應給付原告寅○○申○○B○○各2 萬元整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九)被告午○應給付原告子○○玄○○亥○○未○○、   天○○甲○○宙○○I○○癸○○、L○○、E   ○○、F○○戊○○丁○○丙○○各1 萬元整,及 除丙○○之外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丙○○部分自準備一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十)被告午○應給付原告子○○玄○○亥○○未○○、   天○○甲○○宙○○I○○癸○○、L○○、E   ○○、F○○戊○○丁○○丙○○各2 萬元整;原 告寅○○申○○B○○各4 萬元整及自準備狀二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十一)被告午○應與被告卯○○連帶應給付原告子○○、玄○    ○、亥○○未○○天○○甲○○宙○○、I○    ○、癸○○、L○○、E○○F○○戊○○、丁○    ○、丙○○各1 萬元;原告寅○○申○○B○○各 2 萬元整及自民事準備狀三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二)被告午○應與被告A○○連帶應給付原告子○○、玄○    ○、亥○○未○○天○○甲○○宙○○、I○    ○、癸○○、L○○、E○○F○○戊○○、丁○



    ○、丙○○各1 萬元;原告寅○○申○○B○○各 2 萬元整,及除丙○○之外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丙○ ○部分自準備一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被告則以:
一、被告A○○部分:
1、本件互助會會單均係由被告即會首午○自行製作,並無各該 會員簽名,又會員於交付會款或收取會款時亦未簽收收據, 是被告否認原告等人有參與系爭互助會之事實,故原告等人 必須舉證其有交付頭期會款之事實,方能證明合會契約成立 之事實,亦才能為本件之請求。
2、原告所提供之互助會單上被告A○○之姓名,並非被告之筆 跡,而係同案被告午○之筆跡,且將被告姓名之「真」字誤 載為「貞」字,足證被告並無簽名於互助會單上,又被告亦 無給付頭期會款,無由認定被告有成立本件合會契約之事實 。
3、系爭合會係被告A○○之母即訴外人巳○○使用被告之名義 參加,被告事前、事中均不知情。被告係於被訴之後才知訴 外人巳○○使用其名義參與合會,當初被告因遭假執行,生 活受到嚴重困擾,並導致夫家極不諒解,才願幫母親與他案 原告和解,被告無意也不願承擔其餘合會(含本件合會)之 責任,亦反對承擔授權人之責任,本件合會之權利義務應由 訴外人巳○○負擔之。
二、被告卯○○部分:
(一)本件互助會會員並未在會單上簽名,不符合要式性之要求 ,至於會員是否確有繳交頭期會款入會,應由原告負舉證 責任:
1、經查,會首午○召集本件互助會之方式,係向特定人表示 伊欲成立互助會,詢問其有無意願加入、要入幾會、再由 該特定人提供不同姓名入會,造成本件互助會中存在甚多 以假名入會、虛設會員之情形,會單係由會首午○自行製 作,其他會員並未於會單上簽名,是以本件互助會不符合 法律所定要式性之要求,合會契約究有無成立,應視各會 員是否均有繳納會款入會,符合補充要物性之要求而定。 2、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給付會款,自應就其等是否實際繳納會 款入會、合會契約是否成立等「權利存在事實」負舉證責 任。惟查,本件到庭之原告宙○○I○○B○○、E ○○、F○○丁○○戊○○丙○○經訊問後雖均陳



稱其均為自己入會並非人頭,亦說明其繳交每期會款之時 間、方式,然其稱會款都以現金繳納,亦無法提出收據、 轉帳或匯款明細等繳款紀錄以實其說,自不宜片面採信其 陳述,亦難認原告已盡必要之舉證責任。且依其所陳系爭 合會確實存在以人頭會員之情形(例如B○○以O○○名 義入會、巳○○以A○○名義入會),是以原告是否均有 實際繳交會款入會,合會契約有無成立,尚非無疑。(二)系爭合會關係部分,會員與會首午○間有高額借貸關係,   並未實際繳納會款,會首成立互助會之目的無非在以會養   債,本於合會契約為團體性契約之精神,應認契約全部不   成立:
1、一者,於互助會成立前,部分會員如子○○天○○、未 ○○(之親屬P○○)與會首午○間即存在高額借貸關係 ,實際上為午○之債權人,明知會首午○積欠鉅額債務未 還,資力顯有疑問,確仍積極參與合會且會分甚多,可見 一斑。其為滿足其債權,配合擔任午○人頭會員,任由午 ○招攬合會,實際上會款由午○墊付,標金則由該會員收 取,縱便倒會,午○之債權人亦得以活會會員之姿向不知 情之死會會員求償。
2、二者,於會首午○週轉不靈時,則向會員誆稱借貸,並以 高額利息吸引,要求會員先行標會並以身為會首之便操縱 得標金額,使該會員得以甚低之標金得標,會首除須墊付 死會款外尚須支付利息,終致會首無力清償負債而倒會, 由該會員自行負擔死會責任。
(三)綜上所述,本件午○成立系爭互助會之目的在於以會養債 ,因自身在外積欠龐大債務無法負擔其債務及利息,乃情 商其債權人出名加入午○所成立之互助會,由午○代為繳 納會款,並以合會所生利息及標金償還予其債權人。而午 ○藉其身為會首之便,任意操弄合會之進行,被告於合會 關係中方知上情,為免受有會款損失,僅得以高額標金標 取會款,惟卻因此而必須支付高額利息。是以,本件成立 互助會之始,並未依法使全體會員於會單上簽名,不符合 要式性之規定,部分活會會員係會首之債權人,其並未實 際繳納會款,而係由午○代為支付並以之與債務相抵銷, 亦不符合合會契約補充要物性之要求,本於合會契約為團 體契約之精神,一部不成立應全部自始不成立,被告應僅 需依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得標會款即可。
(四)又會首午○於本件互助會中利用戌○○、N○○等假名入 會,本件互助會既存在會首兼任會員之情形,違反法律之 禁止規定,合會契約應屬無效。




(五)另被告卯○○並未以J○○之假名參與系爭互助會:原告 僅因於本件審理程序中,依證人所述發現同名之J○○竟 有二人,而其所起訴之胖的J○○實非參與本件互助會之 瘦的J○○,又苦覓不得實際上參與合會之瘦的J○○, 因而僅以J○○曾委由卯○○店內會計庚○○處理會款, 即張冠李戴逕謂J○○係卯○○之化名,核其所為,實無 可取。
三、被告H○○陳述略以:被告H○○雖參與系爭互助會,惟得 標後都沒有實際拿到會錢,是被告午○拿去用,被告午○說 兩個月後會償還,兩個月就找不到人,應該要由被告午○負 責等語。
四、被告午○陳述略以:被告午○現沒辦法給被告H○○錢,被 告午○出事了對不起大家,惟有誠意要處理這件事,打算把 房子賣了清償債務等語。
五、被告丑○○己○○壬○○酉○○黃○○經合法通知 ,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叁、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 意、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者,不在此限。又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 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 第1 項第1、2、3款、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 聲明如起訴書所示,嗣於100 年12月23日以書狀追加原告丙 ○○,請求金額如民事準備狀一所示,並基於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追加請求被告午○給付原告如民事準備狀一所示金 額及利息。嗣又於101 年3月1日以書狀將對於被告午○之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擴張為如民事準備狀三所示金額及利 息,同時追加請求被告卯○○應另給付原告如民事準備狀三 所示金額及利息。復於本院101 年5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將原 告C○○變更為B○○,核原告所為上開訴之追加、變更, 或屬減縮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或係基於系爭合會關 係所生之請求,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被告對原告所為 之追加、變更均無異議而為本案言詞辯論,依首揭規定,原 告所為訴之變更及追加,應予准許。
二、次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 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又訴之撤回,被告於期 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 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向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 ,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後,於100 年 12月23日以書狀撤回對於被告戌○○之請求,並將被告N○ ○更正為Q○○;嗣於101 年3月1日以書狀撤回對於被告Q ○○之請求;嗣再於101年4月13日以書狀撤回對於被告J○ ○之請求。其中被告戌○○、N○○對於本案均未為言詞辯 論;被告J○○雖已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為本案之言詞辯 論,惟上開撤回書狀經送達後,被告J○○對此亦未提出異 議,則依上開法律規定,自均生撤回之效力。
三、又本件原告起訴後,先後於100 年12月29日與被告辰○○; 於101年1月30日與被告G○○、D○○、地○○;於101年3 月1日與被告R○○達成和解,分別製有和解筆錄各1份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67-1、267-2頁、本院卷二第31、32、 、80、81頁)。
四、另本件被告丑○○己○○H○○壬○○酉○○、黃 ○○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肆、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午○與包含原、被告在內之全體會員締立 合會契約,由被告午○擔任會首,約定自民國97年9月1日起 至101 年8月1日止,每月1日開標,每月每會1萬元,採內標 制。原告均為尚未得標之活會會員,其中原告寅○○、申○ ○、B○○及借用未成年女兒C○○名義為會員各有2 個活 會,其餘原告均為1 個活會;而被告等人均為已得標之死會 會員,其中被告卯○○有3個死會。詎被告午○自99年12月1 日即無再開標,現尚餘21會期未開標。嗣被告午○、A○○卯○○丑○○均自99年12月起即未繳納死會會款。被告 己○○H○○壬○○酉○○自100年1月起即未繳納死 會會款,被告黃○○自100年6月起即未繳交死會會款,另被 告午○假冒戌○○、N○○之名義虛偽加入系爭合會,並先 後得標取得合會金等情,經原告提出系爭互助會會單、得標 會員姓名及日期各一份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2頁至第14頁) ,並為到場被告所不爭執,另被告丑○○己○○H○○壬○○酉○○黃○○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經受合法 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爭執 ,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本件爭點應為:(一)系爭合會契約是否有效成立?會員有 無在合會單上簽名或繳交首期合會金?被告午○假冒戌○○ 、N○○名義參加合會,是否導致系爭合會契約無效?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會款,有無理由?(二)被告A○○是否為系



爭合會會員?是否知悉訴外人巳○○以其名義參加系爭合會 ?原告請求被告A○○給付會款,有無理由?(三)系爭合 會會員J○○是否為被告卯○○冒用其名義參加?原告請求 被告卯○○給付J○○部分會款,有無理由?(四)原告就 被告午○假冒戌○○、N○○名義參加合會部分,基於侵權 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有無理由?本院分述如下:(一)系爭合會契約是否有效成立?會員有無在合會單上簽名或 繳交首期合會金?被告午○假冒戌○○、N○○名義參加 合會,是否導致系爭合會契約無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會 款,有無理由?
1、按合會應訂立會單,記載左列事項:一、會首之姓名、住 址及電話號碼。二、全體會員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 三、每一會份會款之種類及基本數額。四、起會日期。五 、標會期日。六、標會方法。七、出標金額有約定其最高 額或最低額之限制者,其約定。前項會單,應由會首及全 體會員簽名,記明年月日,由會首保存並製作繕本,簽名 後交每一會員各執一份。會員已交付首期會款者,雖未依 前二項規定訂立會單,其合會契約視為已成立。又按合會 契約,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 行時,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 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 定。會首就已得標會員依前項規定應給付之各期會款,負 連帶責任。會首或已得標會員依第一項規定應平均交付於 未得標會員之會款遲延給付,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 額時,該未得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民法第709 條 之3、第709條之9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2、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合會契約已有效成立,惟為被告所否認 ,辯稱本件互助會會單未經全體會員簽名,且部分活會會 員為被告午○之債權人,並未實際交付會款,而係與被告 午○之債務抵銷等語。經查:
⑴被告主張本件互助會會單上未經全體會員簽名,為原告所 不爭執,且被告午○於本院100 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 陳稱:「(被告訴訟代理人問:午○為何未叫會員自己在 會單上簽名?)當時民間的會沒有這樣,我也不知道要叫 會員自己在會單上簽名。標會送互助會款時也沒有叫人家 簽名。」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04 頁),於本院101年1月 30日言詞辯論期日陳稱:「(問:原告子○○會不會跟你 說你欠他錢,所以他參加你的會,會錢由你來繳?)沒有 。當時我收會錢也沒有請他們簽名。」等語(見本院卷二 第5頁背面),及於本院101年3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亦陳稱



:「當時召集合會很單純也沒有說拿到會款要簽名,我招 人時,人家說要參加,寫名字給我,要開標前五天,我把 會單交給會員手上,會員名字都是他們給我的…」等語( 見本院卷二第52頁);原告E○○於本院101年4月16日言 詞辯論期日陳稱:「(問:午○拿會單給你時你有無在會 單上簽名?)會單不是我所簽名。」等語(見本院卷二第 186 頁);原告丙○○於上開期日陳稱:「(問:午○拿 會單給你之前有無要你在會單上簽名?)沒有。」等語( 見本院卷二第187頁);原告子○○於本院101年5月3日言 詞辯論期日陳稱:「(被告複代理人問:加入互助會時有 無在會單上簽名?)會首會製作會單上面會有我的名字, 我沒有在會單上簽名。」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30 頁背面 )。則被告主張本件互助會會單上各會員姓名係由會首即 被告午○自行填寫,未經全體會員於其上簽名等情,要非 無據。
⑵惟查,被告午○於本院101年1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陳稱: 「我認為律師都在抹黑我…我自己的私人借貸三千多萬元 與合會無關,原告不告我刑事,這是他們自己的權利,跟 我沒有關係…」、「(問:原告子○○會不會跟你說你欠 他錢,所以他參加你的會,會錢由你來繳?)沒有…」、 「(問:原告子○○亥○○未○○甲○○如何繳交 互助會款給你?)我是收現金,他們都沒有用匯款,也沒 有用抵的。」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 頁正反面);原告戊 ○○於本院101年4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陳稱:「(問:你 會不會請午○幫你墊付款項?)不會。」等語(見本院卷 二第183 頁);原告宙○○於上開期日陳稱:「(問:你 會不會請午○幫你墊付會款?)不會。」等語(見本院卷 二第183 頁背面);原告丁○○於上開期日陳稱:「(問 :你會不會請午○幫你墊付會款?)不會。」等語(見本 院卷二第184 頁正反面);原告I○○於上開期日陳稱: 「(問:你會不會請午○幫你墊付會款?)不會。」等語 (見本院卷二第185 頁);原告E○○於上開期日陳稱: 「(問:你會不會請午○幫你墊付會款?)不會。」等語 (見本院卷二第185 頁背面);原告丙○○於上開期日陳 稱:「(問:你會不會請午○幫你墊付會款?)不會。」 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86 頁背面);原告未○○於上開期 日證稱:「(問:你會不會請午○幫你墊付會款?)不會 。」、「(問:一開始入會午○有無拿會單給你?)我給 付頭期款後,午○在第二次收會款時才會將會單交給我。 」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89背面至190頁);原告天○○



上開期日證稱:「(問:你會不會請午○幫你墊付會款? )不會」、「(問:你會不會用該付的會款跟午○要給你 利息互抵?)不會,借歸借,會歸會,沒有這樣抵過」、 「(問:你有無跟午○提過借給午○的款項跟你死會錢互 相抵銷?)沒有,因為當時午○沒有出事,沒有想到這個 問題。」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91背面至192頁);原告子 ○○於本院101 年5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陳稱:「(問:你 跟被告午○間會不會用借款利息與會款互抵?)不會,都 分開。」、「(問:你是否有請被告午○幫你墊付過會款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29 頁正反面)。可知 部分原告縱與被告午○間前有借貸關係,亦已實際交付首 期會款,並無被告所稱原告以其對於被告午○之債權與會 款相抵,而未交付首期會款之情形。此參原告子○○提出 其曾以現金存入被告午○在新竹市農會帳戶之無摺交易明 細單四紙附卷可佐(見本院卷二第247頁至第250頁),足 見被告上開所辯,顯非無疑。
⑶被告雖又辯稱原告無法提出收據、轉帳或匯款明細等繳款 紀錄以實其說,不宜片面採信其陳述,亦難認原告已盡必 要之舉證責任等情。惟查,於一般民間互助會運作上,由 於參與合會者多為親友、鄰居等較為熟識之人,其等以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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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