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45號原 告 東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辰冬訴訟代理人 楊敬先律師 郭心瑛律師複代理人 胡宗典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裕勳律師被 告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寶郎被 告 虹強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瑞玉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芳婉律師複代理人 張雨新律師受告知人 淳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春慶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許耀云律師受告知人 憲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振成訴訟代理人 郭權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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