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1年度,361號
TPDV,101,繼,361,20120417,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楊育家
      楊育齊
法定代理人 黃蕊娟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張玉珠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玉珠於民國101年2月6日死亡, 聲請人楊育家楊育齊為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之繼承人,為 此依民法第1174條之規定聲明拋棄繼承云云。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而第一 順序之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 11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楊育家楊育齊為被繼承人張玉珠次女黃蕊娟 之子女,即為被繼承人張玉珠孫子女,屬第一順位而親等在 後繼承人,因第一順位而親等在前繼承人即子女黃蕊玲、張 越龍、黃越奇並未向本院為拋棄繼承,則第一順位親等在後 之繼承人,其繼承權尚未發生,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其聲 明拋棄繼承亦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麗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