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1年度,676號
PCDV,101,司繼,676,2012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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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676號
聲 請 人 高祈
38之2號
高清海
高山能


高天益
高銘春
高月鳳
林月英
高宜華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七日內,補正第二順位繼承人高金良、高陳麗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依非訟事法施行細則第13條
之規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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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