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676號聲 請 人 高祈 38之2號 高清海 高山能 樓 高天益 高銘春 高月鳳 林月英 高宜華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七日內,補正第二順位繼承人高金良、高陳麗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依非訟事法施行細則第13條 之規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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