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1674號
PCDM,101,聲,1674,2012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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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6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育菖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2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育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育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10月確定,於民國98年4 月21日 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4 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 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 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楊育菖前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 年度訴字第3699號判處有期徒刑5 年2 月確定;又因持有第 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第3024號判處有期徒刑10 月確定,上開2 罪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019號裁定合併 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年10月確定,於98年4 月21日入 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3 年8 月16日,依行 刑累進處遇條例之縮刑日數為7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 為103 年6 月1 日;嗣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 年4 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71480 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4 月 13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1481 號函暨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 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 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司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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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