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1年度,91號
TYEV,101,桃小,91,2012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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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小字第91號
上 訴 人 傑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兆龍
被 上訴 人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訴訟代理人 陳芊彣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桃小字第91號給付租金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3 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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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傑西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