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1年度,361號
TPDV,101,繼,361,2012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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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楊育家
4號14樓
楊育齊
法定代理人 黃蕊娟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張玉珠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楊育家楊育齊為被繼承人張玉珠
一順位而親等在後繼承人,請提出第一順位而親等在前繼承
人(即子女黃蕊玲張越龍黃越奇)已向本院為拋棄繼承
證明文件,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 分機
5216)。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家事庭 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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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