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352號
TPDV,101,司促,3352,20120305,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3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方國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獨家報導周刊雜誌社

法定代理人 林家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