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1年度,220號
TCDM,101,簡,220,201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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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2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承鈞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9686、
23075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承鈞犯幫助重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李承鈞前於民國9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沙簡字 第39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後,經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又1 5日確定;同年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 度簡字第184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 上開2罪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7年12月12日 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成累犯)。李承鈞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 常經驗,當知現今行動電話甚為普及,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並 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一般人皆得輕易申請門號使用,若將以 自己名義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交由欠缺信賴基礎之他人使 用,可預見極易遭人利用作為與財產犯罪有關之工具,且其 明知謝定宇係從事重利之人 (謝定宇所涉重利部分,由本院 另行審結),因曾向謝定宇借款,尚積欠利息未償還,竟仍 以縱若謝定宇持其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重利犯罪之工 具,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重利之不確定故意,應謝定宇之 要求,於97年7月2日前往威寶電信公司某門市,申辦門號00 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後,交予謝定宇(門號0 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劉政哲加入從事重利後,謝定宇乃 交予劉政哲供作與借款人聯絡之用,劉政哲所涉重利部分, 由本院另行審結),以扣抵約2,000元之借款利息。嗣謝定宇 乃於97年9月、10月間某日起,化名「阿明」,在報紙夾報 廣告上刊登貸放金錢之訊息,並以李承鈞上揭申辦後交予其 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與借款人聯絡借貸之 電話,招攬不特定人前來借款,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 趁如附表所示之借款人急需用錢,以如附表所示之貸放經過 、計息方式,貸以金錢,並要求借款人於借款時交付國民身 分證及簽發借款金額3倍之本票作為擔保,謝定宇則將附表 所示之借款金額預扣第一期利息後,交付餘款予如附表所示 各借款人,以此方式,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 (詳細借 款人、貸放時間、地點、經過、金額、計息方式見附表所載



)。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移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二、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承鈞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成 序時坦認屬實,核與同案被告謝定宇於警詢、偵訊時供述以 被告李承鈞上揭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與附表所示各借款 人聯絡借貸之用,及證人即被害人曾義勝林漢卿陳鳳茹鄭文炳黃國清(原名黃樁昇)、楊均達(原名楊朝嘉)、江 坤炳於警詢時,證人即被害人王襟凱林金錢廖財男、洪 瑞聲、陳瑞榮、曾世全於偵訊時陳稱均係撥打謝定宇於夾報 廣告上所載門號與謝定宇聯絡之情相符,此外,並有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 1份、被害人林漢卿提出之中區農漁會電腦共用中心匯款委 託書、后里鄉農會匯款委託書(收據聯)、郵政跨行匯款申請 書各1張、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0張、本院100年聲監字第10 9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監聽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 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通 聯調閱查詢單及個人基本資料1份,被害人曾義勝林漢卿楊均達(原名楊朝嘉)、張有庭、江坤炳陳鳳茹之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各1張在卷可稽。
(二)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 (不 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 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 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間接故意與有認 識的過失之區別,在於二者對構成犯罪之事實雖均預見其能 發生,但前者對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後者則確信其不發 生。衡諸常情,行動電話門號為個人通訊之工具,申請行動 電話門號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一人得在不同之電信公司申 請數個行動電話門號使用,此乃眾所週知之事,則依一般人 之社會經驗,若遇有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使用 ,反而使用他人之行動電話門號供己使用,理應知他人要求 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係欲藉該行動電話門號從事不法犯罪, 且欲以之隱匿犯罪行為人之身分,被告李承鈞對此自難諉為 不知,且被告李承鈞亦自承其知悉同案被告謝定宇係從事重 利之人,其係因扣抵利息始申辦上揭行動電話門號交予同案 被告謝定宇,是被告李承鈞應可預見其將上揭行動電話門號 提供予同案被告謝定宇,可能幫助同案被告謝定宇從事財產 犯罪,顯具有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甚明。綜上各節相 互佐證,被告李承鈞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與科刑:
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著有49年度臺上字第77號判例可資參照。 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 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被告李承鈞雖 有將上開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交予同案被告謝定宇供作重利 聯絡使用,然未見被告李承鈞有何參與貸放重利之行為,是 被告所為,屬重利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在無證據證明被 告係以正犯之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應認其所為均係幫助 犯而非正犯。核被告李承鈞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 第344條之幫助重利罪。被告李承鈞同時提供上開2支行動電 話門號予同案被告謝定宇使用,向附表所示各借款人為重利 犯行,被告僅有一幫助行為,雖正犯為多次重利行為,就被 告李承鈞而言,僅有一次犯罪行為,仍僅成立一幫助犯之罪 (最高法院96年度臺非字第24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李承 鈞以一個幫助行為,雖助成正犯對如附表所示各被害人為重 利得逞,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數罪名,為同種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幫助 重利罪。被告李承鈞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 為,為幫助犯,其犯罪情節顯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 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公訴意旨雖未敘及被告李 承鈞申辦後並交付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予同案被告謝 定宇使用(之後再由謝定宇交予同案被告劉政哲使用)之事實 ,然此部分與公訴意旨所載被告李承鈞交付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門號之行為,因係同一交付行動電話門號之幫助行為 ,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爰審酌被告李承 鈞可預見同案被告謝定宇可能利用其交付之行動電話門號作 為不法犯罪工具,為扣抵借款利息,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交予 同案被告謝定宇使用,幫助犯罪者隱匿真實身份,助長犯罪 ,兼衡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本身並未實 際參與重利犯行、犯罪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44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余怜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貸放時間│貸放地點 │貸放經過、金額(新臺幣)及還款情形 │利息(新臺幣)及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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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0年2月│苗栗縣三義│曾義勝撥打夾報廣告上所載行動電話予謝定宇,│利息以每10日為1期, │
│ │16日 │鄉車亭休息│向謝定宇借款,經謝定宇通知謝家洋曾義勝聯│每期每萬元利息為1,10│
│ │ │站旁之麥當│絡後,謝家洋囑由劉政哲 (使用李承鈞所申辦之│0元,年利率為396% │
│ │ │勞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曾義勝聯繫,於 │ │
│ │ │ │左述時地借款4萬元予曾義勝,並預扣第l期利息│ │
│ │ │ │4,400元,實際交付現金35,600元予曾義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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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9年8、9│臺中市后里│林漢卿撥打夾報廣告上所載門號0000000000號行│利息以每10日為1期, │
│ │月間 │區○○路之│動電話與謝定宇聯絡後,於左述時地向謝定宇借│每期每萬元利息為1,48│
│ │ │林漢卿住處│款25,000元,謝定宇預扣第1期利息4,000元,實│0元,年利率為532.8%│
│ │ │附近 │際交付現金21,000元予林漢卿,並指示張智裕、│ │
│ │ │ │劉政哲林漢卿收取利息,林漢卿已給付74,000│ │
│ │ │ │元以上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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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9年1月 │臺中市梧棲│陳鳳茹撥打夾報廣告上所載門號0000000000號行│利息以每10日為1期, │
│ │間 │區○○○街│動電話與謝定宇聯絡後,於左述時地向謝定宇借│每期每萬元利息為1,30│
│ │ │96巷之陳鳳│款3萬元,謝定宇預扣第l期利息3,900元,實際 │0元,年利率為468% │
│ │ │茹住處附近│交付現金26,100元予陳鳳茹,並指示張智裕、劉│ │
│ │ │ │政哲向陳鳳茹收取本息,陳鳳茹共繳交約4萬元 │ │
│ │ │ │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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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0年2月│臺中市沙鹿│王襟凱撥打夾報廣告上所載門號0000000000號行│利息以每10日為1期, │
│ │20日 │區之麥當勞│動電話與謝定宇聯絡後,於左述時地向謝定宇借│每期每萬元利息為1,50│
│ │ │ │款2萬元,謝定宇預扣第l期利息3,000元,實際 │0元,年利率為540% │
│ │ │ │交付現金17,000元予王襟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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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9年9、1│臺中市外埔│林金錢撥打夾報廣告上所載門號與謝定宇聯絡後│利息以每10日為1期, │
│ │0月間 │區○○路之│,於左述時地向謝定宇借款2萬元,謝定宇預扣 │每期每萬元利息為1,50│
│ │ │林金錢住處│第l期利息3,000元,實際交付現金17,000元予林│0元,年利率為540% │
│ │ │附近 │金錢。 │ │
├──├────┼─────┼─────────────────────┤ │
│5-2.│100年農 │臺中市外埔│林金錢撥打夾報廣告上所載門號與謝定宇聯絡後│ │
│ │曆年前 │區○○路之│,於左述時地向謝定宇借款l萬元,謝定宇預扣 │ │
│ │ │林金錢住處│第1期利息1500元,實際交付現金8,500元予林金│ │
│ │ │附近 │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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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9年11月│臺中市沙鹿│黃國清(原名黃樁昇)撥打夾報廣告上所載門號與│利息以每10日為1期, │
│ │初 │區○○路之│謝定宇聯絡後,於左述時地向謝定宇借款l5,000│每期每萬元利息為1,46│
│ │ │黃國清(原 │元,謝定宇預扣第l期利息2,200元,實際交付現│7元,年利率為528% │
│ │ │名黃樁昇) │金12,800元予黃樁昇,黃國清共繳過2、3 次利 │ │
│ │ │住處附近 │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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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0年農 │臺中市清水│廖財男撥打夾報廣告上所載門號0000000000號行│利息以每10日為1期, │
│ │曆年前l │區○○街之│動電話與謝定宇聯絡後,於左述時地向謝定宇借│每期每萬元利息為1,50│
│ │、2天 │廖財男住處│款3萬元,謝定宇預扣第l期利息4,500元,實際 │0元,年利率為540% │
│ │ │附近 │交付現金25,500元予廖財男廖財男共繳過4、5│ │
│ │ │ │次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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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9年9月 │臺中市清水│鄭文炳撥打夾報廣告上所載門號與謝定宇聯絡後│利息以每10日為1期, │
│ │間 │區○○路之│,於左述時地向謝定宇借款2萬元,謝定宇預扣 │每期每萬元利息為1,00│
│ │ │鄭文炳住處│第l期利息2,000元,實際交付現金18,000元予鄭│0元,年利率為360% │
│ │ │附近 │文炳,鄭文炳共繳過4、5次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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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8年底或│臺中市北屯│洪瑞聲撥打夾報廣告上所載門號與謝定宇聯絡後│利息以每10日為1期, │
│ │99年初 │區○○路之│,於左述時地向謝定宇借款3萬元,謝定宇預扣 │每期每萬元利息為1,00│
│ │ │洪瑞聲住處│第l期利息3,000元,實際交付現金27,000元予洪│0元,年利率為360% │
│ │ │附近 │瑞聲,洪瑞聲共繳約10萬元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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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9年初 │臺中市清水│陳瑞榮撥打夾報廣告上所載門號與謝定宇聯絡後│利息以每10日為1期, │
│ │ │區○○路2 │,於左述時地向謝定宇借款3萬元,謝定宇預扣 │每期每萬元利息為1,20│
│ │ │段之陳瑞榮│第1期利息3,600元,實際交付現金26,400元予陳│0元,年利率為432% │




│ │ │住處附近 │瑞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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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99年11月│臺中市大甲│曾世全撥打夾報廣告上所載門號與謝定宇聯絡後│利息以每10日為1期, │
│ │間 │區○○路之│,於左述時地向謝定宇借款2萬元,謝定宇預扣 │每期每萬元利息為2,00│
│ │ │曾世全住處│第1期利息4,000元及1,000元費用,實際交付現 │0元,年利率為720% │
│ │ │附近 │金15,000元予曾世全。 │ │
├──┼────┼─────┼─────────────────────┼──────────┤
│12-1│97年9、1│臺中市豐原│張有庭撥打夾報廣告上所載門號0000000000號行│利息以每10日為1期, │
│ │0月間 │區○○路35│動電話與謝定宇聯絡後,於左述時地向謝定宇借│每期每萬元利息為1,50│
│ │ │4巷97弄之 │款1萬元,謝定宇預扣第l期利息1,500元,實際 │0元,年利率為540% │
│ │ │張有庭住處│交付現金8,500元予張有庭。 │ │
├──├────┤附近 ├─────────────────────┤ │
│12-2│98年6月 │ │張有庭撥打夾報廣告上所載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間 │ │動電話與謝定宇聯絡後,於左述時地向謝定宇借│ │
│ │ │ │款1萬元,謝定宇預扣第l期利息1,500元,實際 │ │
│ │ │ │交付現金8,500元予張有庭。 │ │
├──┼────┼─────┼─────────────────────┼──────────┤
│13. │99年3月 │臺中市外埔│楊均達(原名楊朝嘉)撥打夾報廣告上所載門號向│利息以每10日為1期, │
│ │底 │區○○路東│謝定宇借款,經謝定宇囑由張智裕楊均達聯繫│每期每萬元利息為1,50│
│ │ │泰一巷之楊│,於左述時地由張智裕前往借款2萬元與楊均達 │0元,年利率為540% │
│ │ │均達 (原名│,張智裕預扣第l期利息3,000元,實際交付現金│ │
│ │ │楊朝嘉)住 │17,000元予楊均達楊均達共繳約108,000元利 │ │
│ │ │處附近 │息。 │ │
├──┼────┼─────┼─────────────────────┼──────────┤
│14. │99年12月│臺中市烏日│江坤炳撥打夾報廣告上所載門號與謝定宇聯絡後│利息以每月為1期,每 │
│ │間 │區○○路12│,於左述時地向謝定宇借款2萬元,未預扣利息 │期每萬元利息為2,000 │
│ │ │8巷之江坤 │,謝定宇實際交付現金2萬元予江坤炳江坤炳 │元,年利率為120% │
│ │ │炳住處附近│於借款10日左右還清本息2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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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寶電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