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910號
ULDV,101,司促,910,201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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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10號
債 權 人 李調益

債 務 人 沈麗涓(即林義荃即林能煌之繼承人)


林晋賢(即林義荃即林能煌之繼承人)


林晋德(即林義荃即林能煌之繼承人)


林峰蘭(即林義荃即林能煌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義荃即林能煌之遺產範圍限度內
,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380,000 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
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
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
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
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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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